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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要保障公众知情权

2012-11-15 12:31: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11月12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第四场记者会,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谈及宁波PX事件及四川什邡、江苏启东群体性事件时称,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一些环境问题,这是规律。当前,中国社会在环境方面正处在敏感时期。(11月13日《新京报》)

    “十一五”期间,在能源消费和国民经济年均分别增长6.6%和11.2%的情况下,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超额完成减排任务。但是,我国环境恶化趋势却并未得到根本遏制,由此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据有关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

    虽然,如周生贤所言,“从它的必然性来看,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一些环境问题,这是规律。”但是,我们还要看到事件中,一些政府的所作所为存在的偏差:一是地方政府上马一些化工项目时只考虑到能给当地经济、财政、就业、税收等带来的收益,而没有顾及到人民群众对生活安全和质量的要求。如,厦门PX项目每年能给厦门带来800亿元经济效益,但却忽略了这个项目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二是政府的决策与公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不相匹配,不但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政府与民众之间还缺乏信任。当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博弈时,绝大多数的公众会选择群体性维权,希望借助集体性上访、堵路等形式来解决问题,而一些对民众的要求缺乏了解的个别官员对民众的过激维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非但没有起到“灭火”的作用,反而却是“火上浇油”。

    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虽然千差万别,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只有一条,就是环境污染危及到了当地群众的基本生存环境。如果不是环境污染问题非常严重,甚至危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民众是不会聚集起来表达不满的。近年来,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总体上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这从侧面说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虽已经大为发展,但在环境方面正处在敏感时期,需慎重对待。

    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也必然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解决。预防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责任在各级政府。所以,首先要把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和官员升迁的考核标准中,对环境和人体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从立项起就让民众充分参与讨论,对缺少该环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依法究责。其次,要建立灵敏的信息预警机制,提高防范处置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同时,应慎用警力,并不断改善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防止类似群体性事件的再次发生。最后,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制定单行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公益损害与公民的私益损害,列入赔偿范围。(田方)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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