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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蔡:树立保护理念 完善帮教制度

2012-11-15 10:33: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树立保护理念 完善帮教制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方案。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1.从犯罪趋势看,犯罪数量逐年上升。2009年至2012年9月新蔡县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件,其中2009年审理14件23人,2010年审理18件26人,2011年审理22件28人,2012年1至9月审理19件22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需要认真对待。

  2.从犯罪类型看,种类呈现多元化。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刑法5大类近40个罪名,虽仍以抢劫、盗窃、抢夺、故意伤害、强奸等侵财及暴力型犯罪居多,但近几年犯罪种类有逐年增多的现象出现,如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9年出现了诈骗和交通肇事这些新鲜面孔,2010年又增加了聚众斗殴罪,2011年甚至出现了妨害公务罪。这些数据都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较之以往更加复杂化,也更加难以全面预防。

  3.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较多。未成年人犯罪共同作案的次数自从2009年以后,都一直居于一个较高的位置。

  4.从犯罪类型看,多为侵财逞强。2009年至2012年9月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犯罪类型多为抢劫和盗窃。其中这两种类型的案件2009年为8件,2010年7件,2011年9件,2012年1至9月为9件。

  5.从文化程度看,文化普遍偏低。2009年至2012年9月判处的99名未成年罪犯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88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9%,高中文化的11人,占总数的11%。

  6.从地域分布看,经济文化较为发达、人口较为密集的行政区,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区,占总数的70%。

  二、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的不足

  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下降缓慢,有停滞趋势,可见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尚存不足。当前教育的形式多以开法制教育大会为主,形式单一、呆板,容易走形式、走过场,同时数量较多的乡村中小学基本未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一般不开展。

  2.协同机制欠缺。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虽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高度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以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但由于目前缺乏具体调整各单位协作、配合工作的规范,各职能单位多是单兵突进,少协同作战,没有建立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机制,法院每次须就个案问题单独进行沟通和联系,效率不高,效果也不明显。

  3.帮教制度不完善。当前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社会方面帮教制度的不足,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经济条件、教育能力、自身素质等方面都多少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法院审判阶段协助不够,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仅仅只是对未成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归罪,没有注意在审判过程中渗入帮教制度。

  4.社会调查报告机制不健全。首先,操作性不强,缺乏详细的执行制度;其次,调查主体不够明确,导致制度实施流于形式;最后,社会其他机构对该制度的不监督,导致无法使社会调查完整实现其应有之义,从而使得该制度在现实中基本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制度效果难以得到落实。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首先是要向学校、社区延伸法治宣传教育理念,其次是向宣传部门宣告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最后要特别注意对典型、重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公布和宣传。

  2.协调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配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必备的资源条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各级财政增长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器材,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检查督导,支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项调研。

  3.完善回访帮教制度。一方面,形成以法院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犯帮教体系,建立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判前量刑听证制度、庭中矫治座谈制度及案后帮教回访制度。另一方面,以司法为主导,建立完善家庭、社会帮教制度。法院应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登记册,做到基本情况清楚,为深入开展帮教活动奠定基础。工作中,办案人员要对家住城区及单亲家庭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家访,与家长沟通形成共识,共同制订帮教方案。同时注意对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青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首先,进行科学细致的制度设计,破解可行性和操作性难题。其次,选拔并培育客观、公正的专业社会调查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破除职业化和专业化瓶颈。最后,注意对社会调查的监督制约,在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其公正性给予充分关注,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措施。(课题组成员:王东风 李 健 杨 靖)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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