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权威的根基。正如林肯所言“力量来自公正”。因此公正司法成为实现法律公正的必然要求。通常人们谈及公正司法往往关注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裁判结果的公正。但是在我国,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实现一部分是靠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部分是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胜诉的一方当事人企盼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多年来,全国从中央到地方,无论是法院系统内部,还是社会各界都对法院执行难、执行乱和执行中出现的贪腐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为治理执行乱,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执行中滋生腐败现象采取了许多措施。近两年来,各地法院在执行权力分配上做了大量的改革与探索工作。辽宁省法院系统自实行“分段集约执行”的改革试点后,初见成效,使许多积压的执行案件得以快速、有效的执行,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及社会的赞誉,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得到逐步提升。
法院执行工作采取分段集约的模式,其创新之处在于将法院的执行权进行合理分配,将法院的执行程序进行流水作业式的分工,改变了以往的由执行法官一人或几人包揽整个执行案件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仅限于一般原则性的制度性规定,没有将执行的具体办案方式、方法及案件流程加以规定。执行的通常办案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执行审查立案、然后将案件分配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制作执行裁定,并将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及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行裁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等。如果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将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予以强制执行,直至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也有许多案件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还要对异议是否有理进行审查判断。认为异议有理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无理的,裁定驳回。一套完整的执行程序,包含大量的工作内容,需要做大量的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而这些工作都由承办法官一人完成,一包到底,缺乏有效的程序分权控制机制,难免出现执行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执行环节缺乏监督等现象,甚至使执行工作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设置了程序分权控制机制,实现了有效地程序监督。如二审案件的审判实现了对一审案件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的监督,再审案件的审判实现了对一、二审案件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的监督。为了使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体现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应当设置正当而有效的办案程序,实现分权控制。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正是贯彻程序正义理念,改变原有的办案模式的一项新举措,其价值是体现程序的正当性,功能是保障程序运行的安全性,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是实现公开执行、高效执行、廉洁执行的保障。
辽宁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的改革试点,操作规范,成效显著,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可称道之处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制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召开全省执行工作会议,使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有章可循。
第二,改革试点从几个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做起,不断地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到全省大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使改革做到规范化、有序化,改而不乱。
第三,改革试点的直接效果是实现了法院受益,当事人满意。通过改革试点,使实行分段集约执行的法院提高了办案效率,使大量的执行案件得到高效执结,同时清理了许多积压多年的执行疑难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第四,改革试点的间接效果是法院执行的分段集约,建立了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有效回避了高风险,不给暗箱操作留有可乘之机。
第五,改革试点的社会效果是法院执行的分段集约,使执行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和猜想,使实现实体权利的当事人看到了法治的清明,也使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实体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当事人看到了执行的艰难,使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办案过程给予认可,减少了信访案件的数量,促进了社会和谐。(辽宁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姜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