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职能部门检查基层法院分段集约执行办案情况。王伟宁 摄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对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一年时间过去了,法院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现状与前景如何?近日,记者深入辽宁法院展开调查,探究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的实践与成效。
变革执行流程管理和资源配置——执行案件由一人一案、一包到底,向分权制衡、分段执行转变
“在全省法院实行分段集约执行改革,是省高院党组推动执行工作科学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改革主要经历了总结分段集约执行改革先行法院成功经验,制定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规范,在全省法院系统稳步铺开等三个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长林向记者介绍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的总体脉络。
2010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和大东区人民法院率先启动分段集约执行改革。
今年3月,辽宁高院召开分段集约执行改革工作调研会议,听取了先期试水的三个法院实施分段集约执行以来收、结案件情况、人员配备比例、绩效考评状况、执行信息管理、涉执信访问题等情况汇报,并针对实施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的操作运行、实际效果及问题困惑,对分段集约执行流程进行了宏观勾勒。
“虽说法院之间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数量存在差异,分段集约执行不适合统一格式,但改革初期需要制定一个基本标准,使分段集约执行有章可循。”辽宁高院执行局长辛赤兵对记者说。
为了加强对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的有效指导,今年5月,辽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分段集约执行改革工作。会上,讨论通过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鞍山中院、大东区法院分别介绍了经验。这次会议,标志着辽宁法院分段集约执行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辽宁高院执行三庭庭长赵子军参与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调研与起草,他从概念、操作两个层面对分段集约执行进行了详细解读。
分段集约执行,就是对实施权进一步分解细化为执行命令权、财产调查权、财产控制权和财产处分权;集约即集中和简约,根据集约化管理的需要,将同类的执行措施归同一工作组或法官“合并同类项”。分段集约执行的关键是节点控制,以便于执行中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分段集约执行分为案件受理、财产查控、财产处分和结案四个阶段,相应设有综合管理组、财产查控组和财产处分组。综合管理组负责案件受理、案件结案及案件的流转、节点控制和管理。财产查控组负责统一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执行难度较小的案件依法执行完毕;财产处分组负责对查控财产的处置变现,对财产价值不足清偿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分段集约执行,将执行过程分为4个阶段14个节点。
第一阶段是案件受理阶段,分为收案登记、初步审查、分案3个节点。收案登记,根据立案庭所收的执行案件,与立案庭办理交接登记;初步审查,对新收案件的立案条件、案件类型等进行审查、分类,2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合议、报批后,退回立案庭处理;分案,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将案件移送至财产查控组或财产处分组。
第二阶段是财产查控阶段,分为审查、财产查控、补充查控及移交案件4个节点。审查,对综合管理组移交的卷宗审查合格后进行签收;财产查控,根据财产的性质,由相关固定的法官到相应的部门进行查控,尽可能实现查控的集约化,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补充查控,财产查控期限为30日,期内未能完成查控任务或仍有财产线索的,经审批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进一步的查控措施;移交案件,财产查控完结后,将案件移送回综合管理组。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结案条件的,综合管理组作结案审查。需要进行财产处分的,由综合管理组将案件移送至财产处分组。
第三阶段是财产处分阶段,分为审查、财产处置和变现、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移送案件4个节点。审查,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及签收卷宗,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可以退回;财产处置和变现,根据所查控的财产由相对固定的法官进行委托评估、委托拍卖或变卖;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降低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等);移送案件,符合结案条件的,移送案件至综合管理组。财产处分阶段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的,需经执行局领导批准。
第四阶段是结案阶段,分为案件审核、报结和卷宗归档3个节点。该阶段由综合管理组负责。审核,对财产查控组及财产处分组报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报结,对符合结案条件的,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办理报结手续;卷宗归档,整理卷宗并在结案后1个月内归档。
强化执行节点控制和财产统一实施——执行效率由容易拖延、形成积压,向积极作为、结案提速转变
老百姓反映的执行难,大多是指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形成积压案件。分段集约执行,实现了时间节点控制,执行程序得到细化,有效避免执行人员的不作为和无故拖延;实现了财产查询、控制与处置的统一,减少了重复环节,缩短了执行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
记者对大东区法院进行采访时发现,执行效率大幅提高折射了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的先进性。据该院执行局长张义军介绍,近几年,大东法院每年收案在2500件至3000件左右,现有执行干警37人,目前执行局内设综合协调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变现组和强制执行组。
自2010年初开始进行分段执行改革以来,该院先后制定了《分段执行流程管理暂行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执行法官考评办法》,还制作了执行工作流程图以及案件流转表、分段执行告知书等规范各阶段执行行为的图表、格式文书等30余份,修订了《执行款物管理办法》、《执行费减免办法》,组织开发了符合分段集约执行模式的流程管理软件,实行内部监督、管理和考核。
分段集约执行使大东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大幅提升。2011年执行案件实结率达到70.4%,同比上升12.7%,其中1012件案件由财产查控组在规定的2个月内执结,占全年收案的43%,极大地缩短了案件执行周期。该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华克公司一案中,通过集约化查询、查控、分工合作,一次性在银行扣划全部欠款,一举将涉案的20余件案件全部执结,显示出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在促进执行效率提升方面的强大推动力。
实现执行权力分散和全程监督——执行主体由权力集中、易发腐败,向责任明晰、廉洁自律转变
实行分段集约执行,通过在不同执行过程设置节点,执行人员既是本节的责任人,又是上一节的监督人,形成一条责任明晰、节点控制的“生产线”,从机制上实现了分权制衡、相互制约,避免了个案“大权独揽”和“暗箱操作”,使执行人员面对诱惑不能为、不敢为,促进了执行队伍的廉洁自律。截至9月底,全省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数量下降15.18%,执行信访数量下降6.64%。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孙延生认为,原有的执行方式对队伍不好掌控,分段集约执行改革将执行调查权、裁决权、处分权分别由不同部门实施,并相互制约、节点控制、责任明晰,从制度设计这一源头上促进了公正,遏制了腐败。
大连海事法院针对管辖地域广、域外案件多、执行人员少的实际,以分段集约执行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执行监督模式。该院副院长关正义向记者介绍说,大连海事法院从执行时限上,明确了3个月结案的规定,从时间进度上强化监督,防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违规执行;从案件推进上,建立了半月一次的案件进度例会制,跟踪监督,推进案件运行常态化;在财产处置上,从评估、拍卖、分配价款等重点环节一律采取合议制,做到公开透明;在奖惩机制上,实行换员执行与绩效评估,一旦执行机构负责人发现苗头提出警示后,仍不积极作为将被采取换员执行措施,并与年度工作绩效实行一票否决的风险挂钩。由于强化执行监督,没有一名执行人员被当事人投诉。
促进执行过程公开和当事人参与——执行效果由缠访多、难化解,向信访量下降、和解率上升转变
在涉法信访中,执行信访始终占有较大的比重。执行信访属一果多因,有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方式不当、实结率不高以及执行腐败等因素,而执行过程不公开透明往往是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活动产生质疑、心生不满的“导火索”。实行分段集约执行改革,案件从分案到财产调查及处置等每一环节,执行人员都要及时向当事人“晾晒”,以便当事人第一时间掌握案件进展情况。通过案件阶段流转,加强了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互动,使当事人在了解执行细节中理解执行工作。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实行分段集约执行改革后,最大成效就是执行信访率明显下降。该院执行局长周军告诉记者,过去该院50%以上的信访案件是执行信访,现在20件里只有一两件是涉执信访,2011年还实现了执行“零”信访。究其原因,是分段集约执行方式立了大功。该院执行局查控组执行员陈岗向记者描述了自己进行统一查控的工作流程,“执行人员查控财产时,对有财产的会立即采取扣押措施,无财产的也会及时以书面方式回告申请执行人,向其提供银行或房产等部门出具的无财产证明,当事人心中有数了,自然不会到处上访。”
为让当事人主动参与执行,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皇姑区法院开展执行“跟踪行”制度,要求每名执行员在办理执行事项的同时,都要准确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执行期限、主要环节过程、提供财产来源详细情况等信息。当事人只要提供了线索,执行人员必须逐项调查清楚,整个调查过程当事人直接参与,并予以书面签字确认。用执行局长王岩的话说,“‘跟踪行’让当事人眼里看得到案件真实情况,心里感觉到我们法官的努力。”
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执行和解率为35.6%,同比上升10.2个百分点。(记者 张之库 通讯员 王伟宁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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