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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力

2012-11-14 10:13: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等到法院判决后,若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将使他们的生活又一次陷入困境。因此,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道路交通事故执行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判决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或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案件。这类案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是最大的,但执行成功率接近百分之百。

    二是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判决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进行赔偿。这类案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40%,但执行成功率却低于40%。在这类案件中负有责任的一方通常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转移财产不愿赔偿。

    三是肇事方因该起交通事故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刑,同时承担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执行成功率低于10%。因为如果赔偿责任人身陷囹圄,家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有赔偿能力但认为其亲人已经为此失去自由就更不能再失去财产,故而千方百计拒绝赔偿。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在审判阶段就应有所侧重:

    一、 对由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件,对生效后迟迟没有履行的判决,法院应及时对保险公司进行提醒或催促,查明没有履行的原因,进而督促保险公司,避免受害方盲目申请执行,使受害方更快地获得赔偿款,也避免了保险公司因为失误成为被执行人。同时,通过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及观察其履行判决的情况,也可尽快掌握保险公司对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日后案件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二、 在审理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让受害方尽快获得赔偿的最好方法就是调解。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调解应为主线,同时任何阶段内都可进行调解,如诉前可调解,答辩期可调解,开庭时也可把握时机进行调解,甚至合议庭合议后也可调解,判决后也可由法官主持和解。法官只有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事故责任方认识到因为自己的过失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同时也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应在怎样的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合理赔偿,进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才能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针对肇事方同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最好的做法也是调解。但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与上一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具有较大的区别。首先,在这类案件的调解中时间与效率尤为重要,因为一旦肇事方因不能获得受害方的谅解被判处刑罚,那么日后的调解将十分艰难,所以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应在刑事案件开庭之前完成。其次,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民事法庭可与刑事法庭相结合,共同进行调解,一方面可以使受害方尽快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使肇事方获得受害方的谅解,这一情节不仅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也利于化解恩怨。

    (作者:齐静芳 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