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现实意义
创先争优的根本目的在于塑造一种状态:让创先争优成为常态、让“先进”和“优秀”成为习惯。法院系统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实现并有效利用这种状态,将这种状态与法院工作相结合,具有如下现实意义。
有利于强化法院系统大局意识,提升法院工作社会效果。法院系统创先争优成效如何,首要的决定性因素就在于法院工作是否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司法保障。有了这样一种指引,法院系统就能将大局意识有效融入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过程之中,各项工作也必然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利于强化法院系统工作重点,提升法院工作业务水平。评价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是否先进、优秀,核心标准就是看他们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表现、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的作为和在公正廉洁司法过程中的形象。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有利于通过强化责任意识,让法院和法官始终树立一种“先”的精神、确立一种“优”的状态,提升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的业务水平。
二、宿迁中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实践
几年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创先争优落实在审判质效上,以实际行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
找准定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先争优。一是要求全市法院对事关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事项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法院的工作开展营造积极的外部环境。二是将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省委出台扶持宿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的政策措施,宿迁中院党组积极响应,出台《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宿迁发展实现更大突破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八大工程、六项机制等具体措施,为推动宿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丰富载体,结合业务工作激发创先争优动力。一是将创先争优活动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争创一流法院。二是以解决审判工作实际问题、提升干警司法能力为着眼点,大力开展以“比业务、争贡献,比能力、争创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要内容的“双比双争”活动,将创先争优活动向更深层次推进。
完善制度,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一是就创先争优具体步骤进行制度化规定。制定《创先争优公开承诺实施办法》、《创先争优群众评议实施办法》,对公开承诺、群众评议的基本原则、内容形式、程序设置等进行制度化规定,为创先争优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提供制度基础。二是就创先争优理论学习进行制度化规定。无论是领导班子成员,还是普通党员,都形成定期参加集体政治学习的制度,通过学习党建理论知识,深化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理性认识。
三、法院系统构建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创先争优是经常性教育实践活动。这一“经常性”定位决定了构建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宿迁中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只是初步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干警对创先争优活动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与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干警创先争优的责任意识还不强,等等。结合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法院系统构建创先争优长效机制还需要思考以下几点。
准确理解创先争优的时效性,确保法院系统开展创先争优不是“一阵风”。法院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是昙花一现“走过场”,而是要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着力做好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审判执行实际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服务广大群众相结合“四个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直面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特点、新要求,搭建新的平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活动的成效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用发展眼光看待创先争优,实现创先争优与法院发展状态的良性互动。法院系统对待创先争优,不能局限于“一时一事”,而务必要有发展眼光,树立一种在思考中不断发展、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在探索中不断超越的理念,始终用“先”和“优”促推法院工作更好开展。法院系统构建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就是要探索如何更好利用创先争优有利契机,将干警个体的微观发展状态的提升整合成法院集体中观发展状态的优势,进而促推经济社会大局宏观发展状态的优化。
以系统思维审视创先争优,推动法院系统创先争优规范化开展。法院系统构建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形成具体化、制度化的落实方案,让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每一个具体步骤都能在既定制度框架内规范化进行、让法院系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功能定位得以有效彰显。当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没有“一统天下”的固定模式,能够保证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开展的具体制度同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
把务实态度融入创先争优,有效拓展法院系统创先争优的新路径。缺乏务实的态度,就没有实效,长效机制无从谈起。法院系统的业务工作开展是这样,法院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开展更是这样。法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能否为发展助力、为和谐添彩,促进法院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关键就在于能否把务实态度融入创先争优活动,能否将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所激发出来的精神动力有效转化为推动工作开展、法院发展的一系列扎实举措。只有把务实态度切实融入创先争优开展过程中,才能找准法院面临的发展障碍、畅通法院发展的有效路径、提升法院发展的层次和水平。法院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的载体和形式,同样需要在多样化、个性化、实效化的探索推进中激发深层次效应。
(作者:张宝林 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