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公信力是中国当下司法面临的现实热点问题,也是世界司法的共性话题;它既是立意深远的重大理论课题,又是具象可感的司法实践活动。11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了第十一届审判实务与理论研讨会。围绕“司法的社会责任与公信力提升”的主题,法学专家、法官从司法社会责任的解读、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路径等多维视角展开探讨。
一、践行司法的社会责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当前,如何正视矛盾和有效处理冲突成为很多人深感困惑和迷惘的问题。面对社会生活的焦虑和困扰,法官该如何思考与定位?如何将司法过程中感受到的职业困惑放到历史与社会的背景下去认知与把握?如何化解心中崇高的法治理想与繁芜社会现实对冲的迷思和纠结?如何在中国国情与世界文明接轨中实现理想与现实、激情与判断之间的平衡?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一种思维的调适,一种眼界的扩展。
(一)司法公信与司法社会责任的实践解读
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活动的一种价值分析,是一种通过司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共信用,是公众对整个司法活动的一种心理认同和自觉信服。它不仅是一种法官自身内部的感受,更主要的是公众的外部评价与普遍认同。而司法的社会责任则是司法审判职能的一种必要延伸,是法官职责的一部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和内在动力。司法社会责任具有基本核心的司法性、践行方式的多样性、行为方式的调适性、司法责任能力构成的复合性等特点,从而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社会责任。司法的社会责任集中体现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它的一切活动是通过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个案处理上实体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追求。
(二)在践行司法社会责任中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与司法社会责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拥有司法理念基础的统一性,目标追求的一致性,实现方式的同一性,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和紧密联系的逻辑性。不少法官认为,司法的社会责任是赢得司法公信力中信任要素的首要条件。实践证明,为公众普遍认同的好法官,无不具备着良好的司法技能与司法素养。这既是一般公众朴素的评判标准,又是一个法官赢得社会公信的重要标尺。从司法公信力形成的一般规律来看,践行司法的社会责任是法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基石,是一种内在的精神推进力量,是司法良知与司法技能的转化力量。从此意义上讲,践行司法的社会责任就是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提升司法公信力过程中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司法的基本活动有机结合的关系。要立足司法的基本职能,彰显司法的特点;二是司法行为方式与公众的司法需求相适应的关系。要突现民生司法的主题基调,回应公众司法的新需求;三是司法责任担当的有限性与社会矛盾化解多元化的关系。要始终坚守执法办案的第一要务,创新司法方式;四是法官个体的自觉性与法院组织保障性的关系。要注重打造法官的职业品格和职业精神,营造公信力提升的机制合力。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准确把握与回应社会的新期盼
(一)在回应司法的新需求中彰显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独特价值
法官是一种需要懂得社会、懂得人民的职业,必须回应社会的普遍关切。这一时期的司法需求是民主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后带来的“水涨船高”式的司法新需求,是公众心理状况发生变化后对司法产生的新需要。现阶段公众的基本司法需求仍旧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和规范权力、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个案公正的关注仍旧是公众注视的热点和焦点。会议认为,关注并回应这种新需求、新期盼,就是司法的社会责任之所在。法官应具有胸怀全局、立足国情、回应社会、面向未来的宽广胸襟和高远境界。法官只有对城乡民众不同的司法新需求给予更多的关注,才能从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上拿出主动应变的举措,才能处理好个案中“情、理、法”的关系,最终让司法取信于民。
(二)在直面司法困惑中把握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点
正视自身的问题,不回避工作的短板,体现出法官勇于自我反思和敢于担当的精神。会议认为,法官同样需要换位思考的意识来理性认识司法公信的困惑。当前司法公信缺失的表现可概括为:对司法缺乏信心,对法官缺乏信任,对裁判缺乏信服,对法律缺乏信仰。造成司法公信不高的原因,既有体制、制度的因素,更有法官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及品格、作风等素养方面的内因。研讨中提出,法官要从自身做起,做到通晓法律,精于事理,长于判断,善于平衡,富有良知;要以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为根本,强化“化解矛盾,缓释冲突,疏导心理,平衡利益”的精细化司法责任意识,提升以素质能力作风建设为根本的司法责任技能,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个案,致力于司法公信力的逐步提升。
(三)在现实反思中提升司法回应的理念与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司法公开是一种态度、一种自信、一种力量。有法官认为,经验、方法与技巧的掌握,只是一种表层化的东西,其背后支撑的是一种豁然的心态与深层的理念。随着司法民主水平的提高,法律职业王国内的“拆除围墙”运动正在进行中,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接近司法,无不预示着这种发展趋势。会议讨论认为,法院的管理活动要适应这种新变化,要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优化司法公开的机制,强化司法的开放性,司法的亲和力,司法的回应性和包容性等方式,让公众通过“看得到”的公正司法,坚定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坚定对法治的信仰与尊崇。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司法社会责任的有效践行
面对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个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冲撞的大背景,法官要以一种忧患的意识、自觉的责任、高瞻的远识,将司法活动与政治社会治理有机地融合起来。
(一)抓住审判基本职能不动摇,以公正司法保障公信提升
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价值追求和生命。审判公正是司法社会责任践行的主阵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点。司法公信的丧失意味司法权的丧失。具体工作中如何以公正促公信?会议认为,要从具体个案的实体与程序公正,从热点难点敏感案件的处理思路与方法,从发回重审等审判监督机制完善,从涉诉信访案件的妥善处置等出发,去探讨保障审判公正的有效机制与程序。要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和维护一种职业的共识,一种良性互动的沟通机制,一种内部的司法互信的合力,以法官自己的行动维护裁判的权威。
(二)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以民生司法促进公信提升
在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司法要有胸怀大局、心系普通民众、关注弱势群体的理念,要通过适度延伸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满足民生诉求,扩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完善诉讼服务功能,探索乡村司法理念践行等独特路径,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赢得司法公信。同时,审判职能的延伸必须把握“度”的界限,要符合法律的根本价值和司法的基本规律,以不损害司法权威为代价,坚持其边界性。
(三)用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展示司法的责任与公信
司法公信的建立也是一种需要讲求司法技术和方法的课题:司法要懂得交流,要善于沟通,要擅长对话。多数法官认为,当下处理好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的关系,是法官必须掌握的一门复杂且实用的社会学问。需要构建法院的内外合力和运用司法的智慧,对网络舆情作出适度、有效的回应。不少法官对裁判文书在司法对外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深入思考,因为法官的判决书是法官向社会输出的“作品”。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要兼顾执行的可能性,增强其可信度。要落实裁判说理的要求,既要有负责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能力,又要有开放的胸襟和气度,还要有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推进办法与制度约束。
(四)打造一流的法官队伍,筑牢司法公信的根基
修身于内才能公信于外。法官的伦理素养和职业素质是司法公信的保障。要以司法职业道德促法官的公正形象,要深化和细化司法良知教育活动,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激励、培养法官的职业品格和职业精神。法官们深感,要根据不同阶段司法公信力方面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多开展专题性的培训、指导活动。要注重发挥廉政建设对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作用。特别需要反思的是,我们要用什么样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文化支撑一流的法官职业群体?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必须有一种职业精神作支撑。将司法职业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融合起来,理应成为法官的共同追求。法官在用善良、忘我、奉献等品格感动自己、感动社会的同时,需要用司法独有的公正、善良和法治使命等职业品性去激励法官自己、凝聚职业团体、回馈这个社会。
(作者:杜豫苏 黄大卫 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