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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之纲

2012-11-13 09:29: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武俊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一重要论述意味着“法治保障”成为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元素,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走法治之路,纳入法治的轨道。

    当前,社会领域的立法滞后,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建设的步伐;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这种热情需要以法律加以维护和引导;同时,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中,随着“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需要推向市场,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规范。

    现代社会,法律已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日益成为一种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手段。政府部门要会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学会用法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才是千头万绪的社会管理工作的“纲”,是夯实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石。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种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要防止地方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以“创新”的名义跨越法律的界限。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目前人类社会探索出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最合理的模式。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尊重法律,依法管理、依法创新。所谓社会管理创新的“创新”,并不是突破现有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落实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以法治的名义突破法治去搞所谓的创新。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干着违法的事情,否则就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提请立法机关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另起炉灶,不能以违法为代价换取所谓的创新。

    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有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是众多矛盾纠纷产生、发展、升级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法律手段作为最主要的解决手段和第一解决手段,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及其他手段。

    社会管理一旦脱离法治的轨道,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问题也就难以根治,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不强的状况就得不到彻底扭转,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也就无法有效提升。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有一套完善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机制。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片面的扩张政府权力。政府不可能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该由社会自行管理的就交给社会,该由市场解决的就交给市场,社会管理创新中要清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各自职责,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这意味着需要把政府为主的社会管理行为,转化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治行为,不要总是由政府唱独角戏。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就颇值得尝试。

    社会管理的核心是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生动局面,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行政手段优势是效率高,见效快,缺点是往往只是暂时解决表面问题,存在一定的负面效果,人为因素多,人治色彩浓,容易诱发和激化矛盾。行政手段不是万能的,社会管理不能滥用行政手段,不能只靠行政手段,而是要在法治框架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行政本身也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法治的作用往往是基础的、可预期的和长远的,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管理就是法治化管理。社会管理创新要摒弃运动式的治理模式,重视法治的制度化常态治理模式,变运动式管理为长效化管理和常态化管理。

    “法治保障”在建立社会管理体制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元素,而是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相辅相成的。可以说,“法治保障”对于社会管理的作用是基础性的,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但仅有法治保障是不够的,必须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将“法治保障”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充分协调起来,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形成强有力的合力,才能真正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建议对党委、政府、社团在社会管理的职能分工,以及党委、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角色,社会组织的地位,群众团体的作用,公众参与的程序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解决社会管理的主体问题。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社会管理的权限、程序、方法必须实现法治化,接受法律的调整和约束。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