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大限度消除“同案不同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深化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彰显
十八大报告多次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如何保证司法公正,是深化司法改革的着力点,是关乎司法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块“绊脚石”。曾经,一家基层法院连续判决了3起案情基本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和1年半。判决结果差异之大,让当事人和老百姓一头雾水。
一次次不规范的量刑,不仅仅改变了很多被告人的命运,也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规范量刑,刻不容缓。
2010年10月1日,全国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15种常见、多发犯罪案件的量刑被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均可对量刑发声,促使量刑从法官“估堆”变为精确计算,从法院独角戏变为政法机关“大合唱”,法官量刑随意性空间被大大压缩。
“上海法院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建设,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既促进了量刑统一,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也增强了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从而更加有助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应勇代表说,上海法院还制定了规范和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23条实施意见,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
司法要公正,监督必不可少。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近年来从刑事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活动到监管场所、刑罚变更,全方位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郑红代表介绍说,广东省检察院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省高院联合出台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强化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除了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也是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监督形式。公安部聘请139名党外人士担任部特邀监督员;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特约监督员聘请阶段工作方案》,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开诚布公的态度,将新闻媒体作为沟通桥梁,及时回应群众的关切。
要让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最直接的办法是他们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被赋予与法官几乎一样的职权,确保其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时,注重从公众认知角度和伦理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促使法官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秉公办案。
为强化自身监督,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湖南株洲通过“海选”的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同时扩大监督案件的范围、引入异地监督模式,人民监督员敢于对检察机关拟作的案件处理意见屡屡说“不”,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必须强化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代表、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杨霞说,铜仁中院大力推行阳光司法,从立案到庭审、从文书到执行,凡是涉及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一律加大公开力度。
如今,公开已成为政法机关的共同选择、自觉行为。内容上,从“有选择”到“全方位”公开;范围上,从“当事人”到“全社会”公开;深度上,从“浅表”到“实质”公开。公开让司法暗箱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让腐败在司法领域无藏身之处。
“在办理‘央视大火案’、‘故宫盗窃案’等案件时,我们就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准确回应社会质疑,最大限度公开案件办理过程,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卢希代表举例说。
为推动司法公正,法院改革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司法行政部门深化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公检法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改革了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司法公正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死刑复核权统一回收最高法院,解决死刑案件把关不严的问题;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侦查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改革和完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通过司法改革,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云南杜培武案……近年来,冤假错案接二连三曝光,将我国司法对人权的保护置于风口浪尖。司法改革以一系列强劲有力的举措,积极回应了这一问题。
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系统规范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促进了侦查人员合法取证。
在审理上海朱某故意杀人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审查证据时发现,抛尸使用的运输工具无法查证、尸体的覆盖物与被告人供述不相符合等多个问题,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法官提出被告人朱某无罪的意见,本案最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代表们普遍对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印象深刻,认为此举有效避免了死刑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减少了死刑数量。
在改革死刑复核制度中,最高法还出台文件,明确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并推动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审理,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
不仅仅是死刑案件,如何在一起起普通案件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规范化改造,加装录音录像设备,将干警执法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放在“镜头”下,有效约束了干警,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们在讯问室安装了监控探头,对8类严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成光盘进行保存。”十八大代表、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副政委陈勇琦说,青山湖分局对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进行了升级改造,建设了等候区、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辨认室、醒酒室等场所;设置了物品密码保管柜,确保被讯问人员的物品不出现遗失、损毁等现象。
在人权保护中,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监所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保护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
十八大代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彭燕对近年来改革和完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促其更好回归社会,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感触。
她告诉记者,办理未成年人案与成年人案有很大的不同:成年人案件是由侦监部门审查批捕,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而未成年人案件,从一开始就由未检处检察官负责,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即批捕和起诉都由同一检察官承办,以利于对未成年嫌犯的帮教。
“办案中,我们建立了对未成年嫌犯的全面调查制度,检察官将走访其家庭、学校、居委会等,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性格特征、生活背景、犯罪动机等,作出审查结论帮助检察官、法官科学起诉、合理断案。”彭燕说,对未成年嫌犯批捕时还适用慎捕、少捕的原则。
人权的保障,也走进了“大墙之内”。通过改革,监狱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重生产、轻改造,重劳动、轻教育”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罪犯改造质量显著提升,服刑人员有了更多尊严。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让受伤的心灵在关爱中回暖;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有效防止错捕;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让吸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司法改革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