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德战
2011年6月,根河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干警,在与三名在押人员谈话时,得知三名在押人员的个人钱物,办案机关从去年至今没有随案件将个人钱物移交到看守所。根河市检察院监所部门立即向办案机关查询此事,并及时将在押人员的个人钱物移交到看守所,返还给在押人员亲属。
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魏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哥哥杀死,弟弟重伤,事件发生后,魏某在看望女儿时,被公安机关干警抓获。根河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干警,与嫌疑人魏某谈话时,得知其妻子已经出走,现有独生女儿在根河市二中高三读书。自魏某被羁押后,担心自己给女儿造成的精神压力过大,无人照顾女儿学习、生活。谈话过程中魏某情绪波动很大,有强烈的抵触行为。为使魏某安心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也为其女儿能够安心读书,顺利迎接高考。根河市检察院驻所干警主动与魏某女儿就读学校联系沟通,决定一起帮助魏某女儿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让其顺利迎接高考。驻所干警把与学校共同帮助其女儿的详细情况告知了魏某,消除了魏某的负面抵触情绪,使其安心服法认罪,遵守监规。魏某之女思想压力得以减轻,安心学心,备战高考。
上诉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保护了在押人员的人权,使他们在认罪伏法的同时,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而这一份温暖与关爱,来源于检察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视与不打折扣的落实。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犯罪指控和职务犯罪侦查等刑事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新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刑事诉讼不但要惩治犯罪,还要保护人民。保护人民,其核心在于保障人权。我们所保障的人权,不但是无辜的人的人权,而且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如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实现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最高价值,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我们的立法已经就保障人权作出实质规定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执法理念问题。
一、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高度统一,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追求目标
犯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有罪不究,是对广大人民的人权的极大亵渎。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从根本上说是完全一致,没有矛盾的。但实际上,在具体运作中有时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因此对这两者应加以协调,使之最终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达到刑事诉讼的最佳社会效果。当前,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调整刑事程序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价值目标,以求在协调两者利益的冲突中谋求更高的社会效益。例如,1960年代,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两个判例中强调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应予禁用,旨在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于1984年对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的规定,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刑事程序惩治犯罪的功能。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律和政策只强调刑事诉讼的打击犯罪功能,忽略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护,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的保护。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在以追究犯罪为目的的同时,保障人权的观念也日益深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称呼的改变,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的确立,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扩大等等无不体现出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加强。我国诉讼法通论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应当并重,不宜在这两个方面中确立一个绝对优越的价值标准。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以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高度统一,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初步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十分丰富,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合法权利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二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四是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准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我国法律还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完全的沉默权,还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全面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还没有确立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如此,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的初步规定。这些规定成为我们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物质基础和尊重、保障当事人人权的法律依据: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受刑事追诉者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以前,不能认为是有罪的人。
2、取消了收容审查这种缺少监督制约机制,容易侵犯人权的行政强制手段,把其中有关刑事方面的内容纳入法定的拘留、逮捕措施。
3、允许律师、辩护人提前参加诉讼。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4、改革了审判方式,公诉人有举证责任,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这有助于保证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规则。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人权保障问题上的重大进步。
三、当前与保障人权不相适应的执法观念
(一) 人权意识淡薄
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罪人,不能享有正常人的权利。表现为,告知当事人权利不及时;忽视被告人的陈述权、辩解权和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忽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法律帮助律师、辩护人的正常业务态度冷漠、作风拖延;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权利。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维护。
(二)监督意识缺乏
在检察人员中,普遍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注重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监督缺乏力度,使得一些违法办案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三)效率意识不强
由于检察机关大多数案件以处理结果来衡量工作业绩,不少检察人员存在过分追求诉讼结果,忽视效率的观念,案件久拖不决,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四、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落实
立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围绕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以刑事诉讼价值作为追求目标检察人员应当纠正与时代、与法律监督职能不相适应的观念,真正树立起现代执法理念。
(一)树立依法保障人权的理念
当今世界,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人权观念的产生给没有任何亲和力的刑事立法带来了人文化的生机和活力。树立人权意识,一是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会见权、辩护权等,依法给予他们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相抗衡的制度空间。利益是权利的源泉和内容,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述,权利又构成了人权的核心。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是以首先承认被告人利益优先开始的。二是树立人权观念的重大体现在于对程序正义的关注。检察人员应当增强公开意识,继续深化以“权利告知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检务公开,使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权利获得救济的检察途径,增强权利救济中的机会均等。
(二)树立慎用逮捕权的理念
慎用逮捕权,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国际社会往往将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状况作为衡量一国整体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鉴于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各现代国家几乎都将事关逮捕制度的重大原则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我国宪法也不例外。逮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是密切的。逮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这是以限制个别人的基本人权为手段的。逮捕既可以成为保障大多数人安全、保障大多数人生存权的手段,同时也可能被人为地利用或错误地使用而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逮捕权是检察机关拥有的比较刚性的权力,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决定一旦作出就意味着一个公民将面临较长时间的羁押,这是对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逮捕措施运用得好,是保障诉讼进行的有力手段,运用得不好,则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检察机关是否批准、决定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的第一道关,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集中体现为对逮捕权的慎重使用。
(三)树立依法监督的执法理念
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表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长期以来,我们更强调配合,把自己当作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监督的意识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力。在新形势下,我们应特别加强对刑事诉讼中出现的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侵犯人权的监督。
(四)树立罪刑法定、程序公正的执法理念
首先,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在定性问题上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法无明文规定,即使某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作犯罪处理。要坚决克服“泛刑主义”倾向。其二,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某些环节上还要坚持程序优先。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少数办案人员程序正义意识淡漠,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片面追求实体合法而违反法律程序的错误倾向。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等现象,就是程序正义理念匮乏的产物。其三,正确理解证据标准要求,对于证据不够充分确实的疑案,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五)树立大力提高效率的执法理念。
当代检察人员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还应当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刑事诉讼的时间,使刑事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和干扰降到最低水平。这是事关检察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检察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一是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加强公诉人队伍建设,通过建立侦查人才库、公诉人才库,完善灵活快捷的指挥调度系统,实现人才、设备、资讯等侦查资源的高度整合,发挥规模效益,提高查办大要案的能力。二是要简化诉讼程序。对被告人认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实行简化审理,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或者进行其他改革尝试。三是加快科技强检的步伐。加大投入,提高侦查、起诉、检察政务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广泛运用多媒体示证,实现检务电子化。
(作者系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如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检察工作中
·以保障人权为根本 创新侦查监督工作适应社会管理创新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恶”也要扬“善”求“美”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公安部: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要不折不扣落实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宣示性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