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欣一 邹晓枚
提升司法能力,快速合法合理地解决因社会转型而日益增多的纠纷,是当下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提升司法能力可做的工作很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诉讼调解机制创新为抓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众所周知,诉讼调解是当代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相对于法院判决的“规范性解决”而言,诉讼调解虽然同样借助于司法的权威,但却在灵活性、效率性、经济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常州市中院在诉讼调解机制的探索创新过程中,重视搭建良好的制度平台,实现了调解与判决、调解与速裁、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的有效对接;在调解实践中重视法官的法律技能与人文素养、社会心理知识的并行提升,在有效化解纠纷的前提下,将当事人之间因诉讼造成的人际疏离减缓到最低限度,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之目标。这些制度尝试与司法实践,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提升司法能力不仅要求法官会“坐堂办案”,还要求法官在法治理性和司法制度允许的限度之内,积极采用司法权主导下的多元化途径解决不同特点的法律纠纷,在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裁决的同时,将纠纷解决的效力视野延伸至社会生活的终端,做到“案结事了”,正因为如此,诉讼调解机制的创新才成了司法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依托。常州市中院在诉讼调解改革过程中的各项举措,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源自于他们较好的把握了以下几重关系:
首先,诉讼调解机制创新必须以合法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为目的和限度。无论是判决,还是诉讼调解,都是为了更有效的解决社会纠纷,为了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实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为能动而能动。诉讼调解在追求司法民主化、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要确保并强化司法的权威性,而绝不是削弱甚至动摇司法的权威。
常州市中院通过结对共建、诉调对接、与行政机关及基层组织建立联调机制等途径,深入到不同的基层调解组织中,使案件当事人能够在法院立案前后、庭审前后的各个阶段,基于自主意愿充分参与到法律纠纷的调解解决过程中来。但是这种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性规则,且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最终处置,并不与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发生抵触。在此基础上的纠纷化解,不但没有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反而强化了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和公信力;在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实现联动的过程中,常州市中院的改革举措坚持了司法权的主导性和独立性。调解机制联动但不混同,多方参与调处但由司法人员独立作出裁决。正是在确保司法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前提下,诉讼调解机制的创新才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来决定纠纷解决机制的取舍。与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处理大量一审案件不同,常州市中院受理的案件既有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下级人民法院一审基础上的上诉案件。对上诉案件进行调解的难度很大。如果一味地追求调解结案的比例,那么势必造成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打折”。
常州市中院对上述不同案件采取不同司法策略的方式值得肯定。对于一般的一审案件,采用与其他调解机构、调解组织联动的方式,尽可能地将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调解机制的“柔性”特点,使其在案件争议初期能够更好的化解纠纷,防止其扩大化、复杂化;对于上诉案件的调解,常州市中院采取的立案前调解与速裁相结合的模式提供了新的制度设计思路。法官和调解组织同时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而不是等待调解失败后再让法官接手审判。法官可以在立案调解过程中深入了解案件的性质、特点、争议焦点等关键要素,以此为基点确定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适合调解的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的迅速及时的转入司法审判程序。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度调解造成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损耗,另一方面也可以免去法官接手案件之后对事实和证据的再熟悉过程。
最后,提升司法能力,不仅表达了司法系统的一种立场或态度,也要求每个法官个体都应有全新的智识和能力。常州市中院在改革实践中注意到,提升司法能力,满足当事人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需求,一方面要求诉讼调解过程中的法官具备良好法律素养,从而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实体与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尺度,不至放任;同时也要求法官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社会心理学常识,从而能适时的判断当前案件有无调解的可能和必要,正确选择适当的切入点介入调解并主导整个调解过程,掌控局面。
此外,在诉讼调解中要想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还必须重视案件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衡量。在理性人的假设之下,任何当事人选择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必然经过了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成本与收益衡量。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看,任何新型的诉讼调解机制的成功,必然是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在同等收益基础上的成本支出,这种成本可能是经济意义上的、时间意义上的,甚至是情感意义上的;从法官个体的行为角度来看,法官只有凭借对规范、社会及对当事人的深入了解,才能准确的判定争议各方将会进行怎样的成本与收益衡量,从而准确的选择最可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有效解决争议的同时,从根本上为当事人节约机会成本,为国家节省司法资源。
(作者侯欣一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邹晓枚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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