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亚宁
讲正气是我国传统思想道德的精髓。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一直把志存高远、修身养德、尊义重节、公正廉明等作为做官、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讲正气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一个国家没有正气,就可能亡国;一个民族没有正气,就可能灭族;一个家庭没有正气,就会损害家庭;一个单位没有正气,就会衰败。
正气不是抽象的概念,它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是个人的道德品质、政治素养的综合体现。具体来讲,我认为包括四个方面,即“正心、正言、正行、正身”。“正心”,就是要心地端正,胸怀坦荡,甘于奉献。只有心放正,才会有正义感,有是非观,有责任意识,有理想追求;才会做到思想上坦荡,行为上磊落。“正言”,就是要敢讲真话,不乱讲话。一方面,尊重事实、敢说实话;另一方面,不符合党性原则的话、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话、影响团结的话坚决不说,需要保密的事守口如瓶,决不跑风漏气,对把握不准的事不妄评乱语,不信谣传谣。“正行”,就是要端正自己的日常行为,为人处世公正、公平,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凡事处以公心,严格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面前“一碗水端平”,不厚此薄彼;敢于同违反原则的人和事作斗争。“正身”,就是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艰苦奋斗、真抓实干、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不做。
法官讲正气,才会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讲正气作为我们坚定政治方向的思想和灵魂,可以教育引导法官和干警哪些是真正的讲政治,应当坚定什么样的政治立场,应当坚持什么样的政治方向。
法官讲正气,才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每个党员、每名法官来说,都是要在讲正气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只有树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真正掌握和运用其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从中获得思想指导、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当我们树立了这种正确的世界观,也就掌握了“实事求是”的根本观点及其辩证的思想方法,就能善于分析各种复杂矛盾,透过现象看清本质,高瞻远瞩,见微知著;当我们有了这种正确的价值观,就能使自己的目标设定和行为取向的选择,产生科学的价值意识和正确的价值判断,从而由此获得的是正当的、合理的、高尚的物质动因与精神动因。
法官讲正气,才会有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之弘扬。“法律并不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司法作为社会的最后屏障,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门人”,其职业特性决定了法官一言一行必须体现出一个社会的正义之气。法官只有讲正气,才能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不出现偏颇;才能正确适用执行法律,不挑战法律设定的底线;才会秉持公平正义的司法良知,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律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纪守法不放松。同时,在现代社会,司法对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和道德体系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导作用。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秩序面临严重危机,社会规范受到巨大挑战。在此情形下,法官只有讲正气,才能通过严格公正司法更加充分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为社会确立规则、树立导向,引导社会理性前进。
法官讲正气,才会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对于法官来讲,人格魅力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二是在同事心目中的地位,也可以说是人际关系。提升人格魅力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做一个好人。一个不讲正气的人,很难称得上是一个好人,更不会具有良好的人格魅力。一个缺乏人格魅力支撑的法官,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你掌握审判权而怕你,但却不会尊重你;同事可能会因职权等原因而服从你,但却不会“服你”,更不会与你深交。一个人只有讲正气,才能人心向善,铸就良好的人格魅力。
法官讲正气,才会有一个单位和个人的健康发展。正气对于一个单位来讲,主要是指一种健康的氛围。具体到法院来说,只有保持一股浩然正气,才能确保案件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才能形成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正气对于个人发展进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否正确对待事业。一个讲正气的人,会将事业看成对人生理想和价值的实现,因而会抱有强烈的责任感,勇敢面对前进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二是能否正确对待别人。一个讲正气的人,会对别人的优点能够欣赏并学习,对别人的缺点能够宽宏包容,对别人的进步能够以平和、健康的心态对待。三是能否正确对待自己。一个讲正气的人,会正确了解和把握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强。
法官讲正气,才会有爱民亲民为民之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和发扬的最大的正气。只有大力发扬这种正气,做到爱民亲民为民,才能在工作中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也只有发扬这种正气,做到大公无私,才能从思想根源上摒弃贪赃枉法、衙门作风、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歪风邪气。从法院角度来看,司法为民是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只有坚持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气,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真正将群众需求作为第一要务,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最终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与人民群众认可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双重效果。
(作者系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