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上午,青海省检察院和青海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青海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向媒体进行通报。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检调对接”机制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检察执法办案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检调对接”是青海省“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解决检察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
该《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规定“检调对接”的概念、组织机构、原则等方面内容,其中,把当事人自愿;依法调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就地化解作为“检调对接”的主要原则,也是第一章的重点。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检调对接的形式,特别对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络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三、四两章分别对检察环节刑事、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及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刑事调解中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老年人等特定主体所犯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亲友、同学、同事、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作为调解适用范围。在民事申诉调解工作中将合同纠纷类;侵权赔偿纠纷类;劳动争议类;物权纠纷类等作为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案外人利益以及影响社公共秩序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不在调解范围内。
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就落实“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积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共同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记者 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