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更好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在全省率先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近年来,佛山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由于经济困难、路途遥远等原因,很多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场参与讯问和庭审,导致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多为在本地无户籍、无住所、无监护人的“三无”人员,其法定代理人缺席率高达87%。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佛山市检察院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精神,在全省率先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聘请本市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备基本法律常识、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在场的情况下,以“代理家长”的身份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10月12日,该院专门举行了佛山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聘任仪式,为来自全市教师、团委、妇联、司法机关等多个行业的80名合适成年人代表颁发聘书。
受聘合适成年人的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一是有爱心,做好心理辅导工作。主动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成长轨迹等基本情况,在侦查阶段帮助安抚未成年人的不安心态,缓解其紧张、焦虑的情绪。二是有耐心,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些涉罪未成年人对司法人员有抵触情绪,在讯问及庭审过程中,合适成年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未成年人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办案人员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三是有责任心,做好同步监督工作。合适成年人有权对讯问笔录或庭审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对办案人员侵犯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杜绝逼供、诱供,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及时到场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