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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不断提高公安监管工作水平

2012-11-01 11:09: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能否正确对待监督,是对胸怀宽狭、党性强弱、情操高低的一种检验,也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政治上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安监管工作越是敏感,越是“热点”,越要自觉接受监督。这种监督对公安监管民警既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

    2009年9月以来,公安部监管局首次邀请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到监管场所检查指导工作,并于2011年9月制定下发《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规定》,建立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公安监管工作长效机制,自觉把自己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养成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按照依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规范公安监管工作,不断拓宽公安监管警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在开放、透明、互动的氛围中,公安监管工作被置于一个监督体系和环境中,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也有助于不断提高公安监管工作水平。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安部党委领导下,在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的关心指导下,更加自觉地把监所管理工作融入社会管理的大格局,围绕安全文明目标不断推进管理机制创新,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坚持保障刑事诉讼与保障人权并重,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创新监所组织领导机制

    综治管理长效机制对保证公安监所安全文明发挥积极作用

    2010年3月,中央综治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文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2011年6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5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通知》,决定增加工、青、妇组织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推动看守所安全管理综治平台建设,今年1月,中央综治办等12部门召开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2011年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就认真贯彻中央社会管理创新有关工作要求、密切沟通合作、共同推进2012年综合治理公安监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根据中央综治办统一部署,按照公安部《2011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打分标准》,我们对全国2011年度社会治安管理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打分,并上报中央综治办,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已在全国县以上各级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公安主管、各部门支持配合的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保证公安监所安全文明、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创新监管场所安全管理机制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为加强监所安全管理,我们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细化看守所勤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视频会见工作规范》《关于加强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一是建立完善被监管人员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和分别管理机制。对被监管人员,根据其涉案性质、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实行动态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分类别实施有效监管,切实增强了安全监管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时效性。

    二是建立完善被监管人员心理干预机制。看守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积极支持监管民警取得心理咨询师资质,倡导监管民警学习心理学知识,掌握心理咨询技能。在执法管理中,恰当使用心理测量方法,及时对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心理干预,排除安全隐患。

    三是建立完善监管场所定岗科学、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运转协调的勤务运行机制。推动勤务模式改革,实行专业分工,合理设定看守所巡视监控民警工作量,对女性被监管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大型公安监所实行分监区管理,坚持监管动态信息主导勤务。

    四是探索建立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参考依据的工作机制。为了保证看守所羁押监管秩序,保障监管安全,切实维护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在押人员服从管理的积极性,已有上海市、吉林省、重庆市和其他省区市40余个地级市公检法联合发文,将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参考依据,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被监管人员权益保障机制

    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一是建立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2011年8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会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开展了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一期试点项目,积极推进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今年8月,该项目的二期试点启动研讨会召开,扩大了试点范围,结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制订了实施方案,公安部下发了《看守所受理在押人员投诉规定》,对投诉的受理、投诉的渠道、投诉的调查、投诉的处理问责等作了全面规范,切实提高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截至目前,全国有2435个看守所建立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二是提高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水平。2009年12月,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积极推行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2011年6月,两部门又联合下发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规范看守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器械的配置。

    三是加大公安监所经费保障力度。为解决看守所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核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2011年7月,公安部下发《关于重新核定看守所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重新核定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明确在押人员医疗费、看守所公务费等费用标准。同时,将各地每年是否根据物价增长水平重新核定伙食金额标准纳入了综治考核标准。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按照要求重新核定了伙食金额标准。

    四是加强公安监所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将加大投入改善关押条件和环境,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基本人权,建设办案单位讯问及律师会见等功能用房。公安部、住建部启动看守所建设标准的修订工作,2010年5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监室全面推行床位制。

    五是努力防范和有效处置被监管人员死亡。2009年以来,公安机关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完善收押、入所查体、提讯、变更强制措施等执法制度,加强巡视监控,从源头上防止发生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加强日常管理,从保障被监管人员身体健康入手,细化一日生活制度,保证其必要的休息、娱乐、锻炼时间,增强体质;对被监管人员患病的,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送医院治疗。2012年7月,我们在福建召开了全国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现场会,全力推动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又好又快科学发展。为规范在押人员死亡处理程序,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各自职责和相互协调配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