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1日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按照江宁区公检法司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当向特定涉罪未成年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做必要的口头解释。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等有碍侦查、身份不明、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无法及时到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范围包括: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社会管护、法律援助、综合治理等特殊检察工作,涉及未成年人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阶段帮教矫正等有关程序活动。(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