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南依泰山,北靠黄河,是济南(泉城)最大的市辖区,是泉城东部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总面积1298平方公里,人口112万,辖13个街道6个镇、698个村居。近年来,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把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动力,创新出台了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委托人民调解、审查起诉环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三大机制”。“三大机制”实施两年来,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调对接”机制,消除矛盾隐患促和谐
历城区检察院近年在办案中发现,大部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往往得不到赔偿,这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也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有鉴于此,2010年5月5日,历城区检察院组织协调与历城区公安分局、历城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的意见》。《关于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的意见》确立了检调对接机制,即对于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员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在夏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张某在向犯罪嫌疑人夏某索要欠款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夏某将张某头部打伤。案件发生后,张某治病花费了较多医药费,夏某拒不赔偿,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历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多次上访,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被害人还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找办案人哭诉,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做好此案的调解工作,检察官当好“倾听者”,摸清情况,为调解打好基础;当好“解惑者”,释法说理,为调解扫清障碍;当好“解困者”,积极帮扶,为调解铺平道路;当好“协调者”,抓住关键,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好“监督者”,邀请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彻底解决矛盾。最后,这起上访案件历时半年后顺利得以解决。
为防止这一机制成为某些人“花钱买刑”的工具,历城区检察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原则: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要完备事实证据审查、完备履行告知义务、完备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秘密和相关案情,依法进行调解。
历城区检察院认真执行《关于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的意见》,以办案的成效诠释公正司法的理念。截至2012年8月,该院共对50多起案件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促使涉案双方达成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其经验总结多次被山东省检察院和济南市检察院转发。近年来历城区检察院办理的和解案件,无一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无一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异议,无一涉检上访和申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关于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的意见》作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管理创新机制,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双方对簿公堂可能造成的矛盾,而且使被害人在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下就能解决赔偿问题,减轻了群众的诉累。
法律援助机制,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平等法律帮助
申请法律援助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只适用于两类人:一类是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一类是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但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历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法律援助受援人范围过窄不利于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间只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前三日,无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庭审前程序中的辩护权和诉讼代理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不能与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平等享受诉讼全过程的法律帮助。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公诉职责,2010年5月5日,历城区检察院与历城区公安分局、历城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推进法律援助衔接及工作在公诉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关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详细程序及检察院与司法局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对法律援助律师履行法律援助情况的监督,被指定的律师未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有效行使法律援助职责,检察机关与司法局互通情况,及时更换法律援助律师。《关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实施以来,历城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为家庭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请不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通过联系历城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26人次。
在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抢劫案中,承办人员审查发现,李某系在校学生,因涉世不深、不懂法,受感情蒙蔽而参与了犯罪,其父母均是下岗职工,无力为李某聘请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人员认为李某符合《关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适用条件,遂与司法局联系为李某申请司法援助。司法局在收到历城区检察院《申请法律援助建议书》三日内,即派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律师的介入,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和将要受到的刑事处罚,庭审中李某诚恳地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并对检察机关为其聘请律师表示了感激之情。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系从犯、初犯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机制,消除潜在矛盾促稳定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目的,一是打击犯罪,二是通过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在经济、精神等方面受到的创伤,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此,历城区检察院与历城区公安局、历城区法院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的意见》,提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积极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对于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在办理案件时应告知其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应当听取被害人就挽回经济损失、得到经济赔偿的意见并记明笔录。积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赃款、赃物的去向,对查明的要依法扣押、冻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属量刑酌定情节,敦促其尽可能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做好笔录。
犯罪嫌疑人王某、金某等4人交叉结伙,先后窜至历城区仲宫镇、彩石镇、锦绣川办事处、西营镇等乡镇的多个村庄,在夜间采取挖墙掏洞、剪锁链等手段,连续作案10余起,盗窃羊70余只,价值5万余元。历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考虑到该案的犯罪地点多位于历城周边山村,距离市区较远,以及失主经济困难等情况,承办人员连续数日到被盗山村,向失主复核案件情况,听取意见。通过调查走访,检察官了解到,被盗的村民平日里主要靠养羊为生,羊被盗无疑使得其原本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其中一位年过七旬的老太太因羊被盗陷入绝望而轻生,幸亏被村民发现抢救及时才没有酿成悲剧。
承办人员在提审4名犯罪嫌疑人时,着重提出若能积极赔偿失主的损失,依法视为对其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也是其具有悔罪表现的具体体现。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赔偿后,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多次做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工作,犯罪嫌疑人家属均对失主作出了赔偿。2012年春节前夕,历城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将赔偿款发还到被盗农民手中。
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的意见》以来,历城区检察院共为30余起案件的被害人挽回各项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卢金增 张静 贾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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