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保障民生,业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民生案件,小而言之,关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大而言之,则关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树立。认真妥当办好民生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直接体现,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工作使命。妥善审慎审理好民生案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坚持以法为度。恪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民生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一次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审判结果往往代表着法院、法官的价值取向和道义立场,亟须法官以雕刻司法的心态去认真、慎重对待。在事实证据认定上,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既要依法正确行使释明权,又须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从善良风俗出发,全面、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在作出裁判时,既要让“同行”理解,又要让公众接受,努力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对当事人的民生诉求,凡是有法律依据的,要坚决支持;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有利于实现民生诉求”的原则予以处理。
坚持以便为策。落实便民司法,是司法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完善优化便民诉讼服务。继续建好“文明立案信访窗口”,进一步完善功能设施和强化诉讼引导。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审理,确保人民群众便利、便捷地参与诉讼、表达诉求。二是要建好用好便民诉讼网络。优化便民联络站、便民联络点设置;选好配好联络员队伍,重点聘请联络点附近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威望等各方面条件较好的群众百姓作为便民诉讼联络员。
坚持以快为要。单个民生案件表面看似微小、孤立,但由于原告一方大都属弱势群体,民众容易感同身受,社会同情情绪发酵速度快,社会影响倍增效应不容小觑,如果久拖不理、不决,则易于失控,易于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所以,民生案件的处理要诀在于“快”字,建立“快反机制”,即在法律程序上要尽力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在接待当事人上要做到快回应、不怠慢,确保以“不迟到的正义”强化对弱者的保护,换取民众的信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为我们办理民生案件铺设了良好的制度通道,须正确运用好。
坚持以调为先。“调”包括调解和协调两个方面。一是大力做好民生案件的调解工作。民生案件不同于商事类案件,对于原告来说,其更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补救,而非社会行为规则的确立,加之因改革发展而产生的民生诉求,无法简单以“合法不合法”作强硬处理,通过做调解工作柔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为上策。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先行调解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调解工作,为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为此,我们要在审判中继续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大力提高法官调解化解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切实做好“案结事了”工程。二是大力做好民生案件的协调工作。举全社会之力化解民生矛盾纠纷,既为人民法院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民生案件时常处于法律和政策之间,仅靠人民法院一家之力难以实现纠纷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为此,积极寻求党委、政府支持,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运用发挥好现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是妥善处理民生案件的优选策略。
(邹 钢 作者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