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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竖起新坐标

2012-10-25 15:09: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党的十六大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创新,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成为关注民生、凝聚民心、汇集民智的过程,走出了一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牵引力

    定向

    通过立法,统一认识、坚定改革信心,协调、平衡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发展

    2012年9月4日,在第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讲述了这样一段经历:2007年,武汉城市圈被确立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但是,试验区获批伊始,各方面还存在一些顾虑,有的人担心,在湖北这样一个“发展不够充分”的省份搞“两型社会”建设,会增加发展成本,延缓发展进程。

    “面对部分人的认识误区,我们感到有必要纠正过去依靠‘牺牲环境、滥耗资源’来换取高速发展的老路子,通过立法,统一认识、坚定改革信心,协调、平衡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大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发展。”刘友凡说。为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多方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将改革试验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以及相关机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打消了部分人的顾虑,为武汉城市圈的改革发展明确了方向。

    和武汉城市圈一样被确立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还有湖南省的长株潭城市群。为了把全社会的力量引导到“两型社会”建设上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并在今年重点推动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保护条例、湘江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把调研论证的功夫下足,是使制定出来的法规更加科学、管用的关键。为了制定好湘江保护条例,从今年4月开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代表对湘江流域开展了历时3个多月的专题调研,他们深入厂矿、建设工地、重点污染区、水利枢纽、水源地等现场考察,召开各种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由于调研论证工作做得扎实,各方面很快形成了共识,条例的起草制定进行得很顺利。”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泰波说。

    定位

    更加重视社会领域立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从重立法向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并重转变

    经过30多年的立法努力,我国经济领域的立法已经逐步完善。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过去的“三位一体”,到现在涵盖“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社会领域的立法逐渐凸显出了其重要的时代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重视社会领域立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从重立法向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并重转变。

    “2009年,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本届5年立法规划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立法规划,涉及民生、环境保护等社会领域的立法项目占总数的6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说。

    近10年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农业机械化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制定了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制定了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支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过去,有相当多的地方性法规倾向于加强行政管理,从法规中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字眼就能看出。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也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从授权型向控权型转变。

    “10年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等。服务性明显的法规在现行有效法规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泉山说。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定位也从过去更加注重立法转变为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并重。除了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立法后评估机制,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和改进建议。“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涉及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志愿服务、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的10多项地方性法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后,我们对这些地方性法规开展了立法效果评估,形成了宝贵的立法经验,留下了厚重的制度财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说。

    定性

    坚持为民立法,体现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形式,不断提高地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

    转型时期,用什么来定位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依靠什么在全社会确立改革的着力点?又是根据什么调整利益格局、化解矛盾冲突?

    “理论上,答案也许是多样的。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引领推动作用的手段很多,有政策的、文化的、道德的、舆论的……但是,在各地的实践中,最佳的答案又是唯一的。唯有依靠法治,因为法律规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凝聚的是社会的共识,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最能发挥引领推动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

    要做到良法善治,必须坚持“为民立法”。党的十六大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是坚持“为民立法”的宗旨,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凝聚了民心,汇集了民智,使地方性法规拥有了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民意基础。

    “‘为民立法’,就要放下部门利益,防止借‘便于管理’之名,不适当地扩大部门权力。”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江通说,为此,杭州市重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出台规定,明确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并通过立法规划协调多个部门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

    要为民立法,就要敞开大门,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成都市人大积极探索民主立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强调公众参与,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在报刊、电视、网络上公开征求草案修改意见,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审议,成立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提高地方民主立法的水平。”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曹海波说。

    此外,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探索出多种多样的开门立法新形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公布有关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常委会审议、公布实施等信息。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