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效率是指社会能从稀缺资源中能获得最多有用东西的特征。如果对资源做了有效的配置,能够带来最大限度的产出,经济活动就是高效率的。司法也是人类的社会活动,在司法中一方面要消耗资源,另一方面向社会提供司法产品,因而同样也存在着投入和产出问题。司法资源同样也具有稀缺性,如何通过改进司法资源的配置,使司法这一稀缺资源能够更好地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是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路径,更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
我国也一直在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许多方面的探索和改革,通过改进司法资源的配置来提高司法的效率是其中重要的方面。在这一背景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了“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由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合作进行的项目),在“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这一子课题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提高司法效率需要在现有资源的约束条件下通过降低司法成本来获得同样的、甚至更多的产出。对于减少或者降低司法的成本,南京法院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做了尝试。
微观方面目的是要降低个案的成本。诉讼进行的时间越长,适用的程序越复杂,当事人、法院支付的成本就越大,而如果能够让纠纷在进入诉讼后快速获得解决,当事人和法院所付出的成本就会明显降低。降低个案成本最有效的方法是让纠纷在诉讼的早期就得到解决。南京法院推行的速裁机制,就能够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试点的法院专门设置了速裁组,无论是把速裁组设在立案庭还是设在审判庭,都大为缩短了调解或判决案件的时间,实现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的目标。需要注意的是,就法院本身而言,速裁或许并未真正节约法院处理案件的成本,甚至也未能从总体上提升法院处置案件的效率,因为能够用速裁解决的案件一定是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这样的案件,在未专门设立速裁庭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由通常的审判庭审理,也会比较容易、快速地得到解决。但速裁机制对纠纷当事人的效益却是显而易见的,它能够使当事人早日从纠纷的阴影下走出来,回归正常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速裁庭的设立,不仅是一种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是一种符合“司法为民”这一体现司法改革本旨的机制创新。
南京法院试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来实现司法产品提供或产出的最大化,这也是试点所确立的中观方面的目标。应当说,如何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是当前法院改革中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随着立法的快速推进,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改革力度的增大和向深水区推进,不仅社会上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而且这些纠纷日益成为法律上的纠纷,当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化解时就会诉讼到法院,于是形成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的态势。这给法院造成了极大的压力,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应对案多人少的压力,增加编制和人员,固然是办法之一,但在可以通过调配法院内部的力量来化解压力时,后一种方法才真正符合提升司法效率要求。在这方面,南京法院尤其是溧水法院的探索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溧水法院的做法是调整内部结构,增加审判部门,减少非审判部门,打破各业务庭办理案件的严格界限,将民事案件在各业务庭之间均衡分配;让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工作的法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也到业务庭办案。
我们在看到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的同时,也要看到法院内部的审判资源未能得到合理配置的问题。一些法院尽管有法官身份的人数相当多,但真正在第一线办案的法官的人数却并不多,一些资深法官升任了院长、副院长、专委后就离开了办案的第一线,一些法官由于去了法院的综合部门也不再办案。而这些离开了业务庭的法官,往往是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审判和调解能力俱佳的法官。这些法官长期不办案,既是浪费了宝贵的优质司法资源,又不利于他们本人的未来发展。办案是法官的天职,也是法官成长的不二途径,如果长期不办案、不接触当事人,不仅业务生疏、经验萎缩、能力下降,而且会对审判中的实际情况产生隔膜,会对他们的管理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参与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是宏观方面的试点。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很有必要。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一些诉讼到法院的矛盾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如企业改制引起的诉讼、城市改造拆迁引起的诉讼、企业破产引起的纠纷等。这类案件,仅凭法院一己之力显然难以有效应对,以法院为中心,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在多方力量的参与下、协助下,才能够解决好那些多种问题、矛盾纠缠在一起的复杂纠纷。
最后特别需要关注南京法院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并将其网络化的尝试。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对法院来说也是资源的重组和优化配置。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把一些职能部门的功能剥离出来,重新在法院内部设立一个新的机构。但另一方面,诉讼服务中心也是极大地方便了诉讼当事人,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的司法需求。一般而言,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包括诉讼引导、法律咨询、诉讼材料转收、案件信息查询、收费退费、法官联络、信访接待、便民服务、审查立案、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功能。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全方位服务。为了提供更快捷、更便利的诉讼服务,南京中院还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创办了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使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诉讼指导、办理网上立案、查阅诉讼信息、约见主审法官、寻求司法救助。2006年,英国皇家法院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司法发展工作战略》把“转变司法服务的呈现形式”作为战略原则之一,作为落实该原则的具体措施之一是“增加自助式的查询途径,使公民能够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跟进更多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南京中院创设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比自助查询丰富得多,堪称是充分利用现代技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典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