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可谓风险广布,面对违逆人愿的损害与威胁,法律的预防与监管无疑是暗夜里的火光。传统的法治迷恋“向后看”的权利救济,风险法治观则注重前瞻式的法益防卫。而为了达成有效的风险治理,国家权力的扩张难以避免,因而风险社会的法治,既要构建权利保障的“绿箱”,又要走出权力滥用的暗室。
构建风险法治的“绿箱”,是法律社会化时期的国家基本义务。最早的风险概念起源于航海,与冒险同义,与保险一体。由于风险与获利偕行,在自由主义国家的背景下,它的市场调节远多于政府规制。在早期的劳动法领域,工伤风险被认为是契约的隐含同意内容,得到大家理解有效预防了工伤风险。此种背景下,国家的义务仅限于消极的不作为。随着社会连带性的增强,为了抗御风险,个人需要汇集为共同团体,以互助的方式分散并消化各种风险。国家必须依法保障互助联合体的成立和运转,间接实现风险控制。进入全球化时代后,人为制造的风险占据主导地位,其范围和影响对国家规制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在此情形下,公民获得了“风险保障权”,除了不侵害私权的消极义务,国家还要承担安全维护与经济补偿等积极义务。世贸组织协议中的“绿箱”,正是为了降低农业生产风险而由国家承担的财政补贴义务。风险权利保障的“绿箱”,必须以不扭曲市场逻辑为前提,处理好国家干预和个体自由的关系。否则,就是“黄箱”、“蓝箱”甚至“黑箱”。
风险法治的“绿箱”应当确保公民的信息自由,防止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决策失误。风险决策具有面向未知的特点,信息权利有助于公民理性判断。比如在旧车市场上,由于信息限制,买者只能根据有限的知识或经验来推测标的价值,其价格决策的根据只能是车的平均质量。如此一来,那些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车人因为无利可图就会退出交易,而那些低于均值水平的卖车者却不断涌入。最后的结果是,市场代售的旧车质量下降,理性的购车人愿意支付的价格不断降低,导致更多的较高质量的旧车退出市场。长此以往,恶性循环,旧车市场逐渐萎缩乃至消失。如果充分的交易信息事先得以披露共享,市场风险会大大降低,社会福利也会得到增进。
风险法治的“绿箱”不是万能的宝匣,过分依赖市场和国家,个体都有可能丧失风险应对的权能。保险法上有这样的极端之例,当被保险人已获准按高于市价的保险金投保其住宅后,他就有可能烧毁其住宅。当被保险人在其爱车投保前可能小心谨慎以防止车辆损失,而投保盗抢险之后则会不再在意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在国家权力管理一切,承诺无度的社会,公民难以培育自我承担、独立应对的法权意识和能力。在风险法治的“绿箱”背后,存在着市场迷信与国家万能的暗室。走出风险法治的暗室,正道在于社会合作的法治化保障。
在风险社会,社会合作的制度前提是政府权力的法定化。面对未知的忧患,政府干预必须保持在法律的限度内。政府可以通过适宜的法律和经济政策,为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框架,但国家强制力决不能破坏基本的产权界限和私域自由。面对风险,政府应鼓励公民福利保障的多元主义。一方面,强调保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组织、家庭和社区共同负担,政府角色逐渐转变为福利服务标准的规范者、服务购买者和仲裁者;另一方面,强调和促进非营利组织参与风险防范,以填补政府资源不足或政府从福利领域后撤所遗留的真空。
在风险社会,社会合作通过组织化的方式运行。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合作组织是“若干人自愿结成的自治联盟,通过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团体,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及愿望”。由一些对某种风险有共同保障要求的人组成集团,集团成员均缴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基金弥补灾害损失,已经成为全球通行的保险组织形式。从长远来看,风险防范的合作组织应秉承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法治理念,崇尚诚实、开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关爱他人的伦理精神。
在风险社会中,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难以抗拒的主宰力量。风险社会的勃兴,本身就是国家控制能力有限的证明。在风险法治的“绿箱”内,国家必须与公民团结形成的社会力量同气连枝,携手对抗全球化时代的各种危机。面对诸如生态、失业、社群认同的风险,国家应采取开放性的沟通态度,坚守法治精核,创新管理方式。可行之道在于,透过协调机制将风险问题开放给社会领域,形成公共论坛,由社会合作组织代表共同参与并决策。风险责任的分散化,建立在国家尊重并保障公民权利和行动的基础上。当国家能力不足以应对风险时,法治的“绿箱”应当容许自力救济的存在。
归根结底,风险社会的法治“绿箱”应当成为法律赋权的容器。通过法律制度确认公民在风险社会中的权利,并构建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促进“权利自觉”,从而提升其参与风险决策与防范的实际能力。通过法律赋权,国家可以消化风险责任,强化制度能力,实现法治的承诺;社会可以实现有机团结,增强组织合力,克服不确定的恐惧。
(陈风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