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切入
2011年4月,贵州省息烽县九庄镇桐梓村村民罗国群经包工头介绍,来到贵阳新星航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从事课桌椅钢材除锈工作。同年7月22日,罗国群在工作时被除锈机中弹出的钢管戳伤右眼,导致右眼球被摘除。
因罗国群系由中间人介绍到新星公司工作,与新星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新星公司以此为对其工伤不予赔偿。为此,罗国群先后到安监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寻求帮助,都因缺乏基本证据,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11年11月,罗国群来到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律师陈雷、刘荣全为其提供了帮助。
接案后,律师发现此案因为没有合同关系,包工头和公司之间相互推诿。两位律师并没有因此放弃,而是进行积极的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终于找到了劳动雇佣和受伤经过等证据。随后,律师代理罗国群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同时做了两手准备,力促调解。进入程序后,律师与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审仲裁员进行了沟通,与仲裁员一起从情、理、法多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说服劝导工作。新星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新星公司当场赔偿罗国群9万元。
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赔偿
重庆市忠县新生镇香水村人陈某承包了贵州拾禾餐饮公司的实木桌子加工工程。2010年10月,陈某雇佣贵州人周武蓉在工地为其加工。同月13日,周武蓉在加工桌子过程中被飞起的木块击中右眼,治疗后被确定为10级伤残。陈某支付了医药费,但拒绝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等费用,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
周武蓉于2011年7月到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严良芹、方起航两位律师办理此案。律师首先向周武蓉详细了解案情,随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经过分析案情后认为,拾禾公司将桌子承包给没有生产加工资质的陈某加工,又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应与陈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遂把拾禾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陈某和拾禾公司共同赔偿周武蓉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5000余元。今年5月下旬,赔偿金已全部兑现。
本版文章除署名外均由阎志江 叶丹 李发富 邹志勇撰稿 图片由贵州省司法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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