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审判委员会建立以来,确实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自其设立之初,关于其存废之争就没有停止过,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由其行使司法审判权有诸多弊端,结论自然归结于是否取消。但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作为各级法院一个比较成熟的组织形式,其功能并非仅限于行使司法审判权,而是愈来愈凸显审判管理功能,基层人民法院表现更加明显。笔者经过对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现状分析,认为逐步强化审判管理功能是其自我完善的一条有效途径,主要理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
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除了是各级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外,还有权决定法院内部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违法审判案件和审判质量不合格案件进行评查和责任认定以及依据各项规定或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审判工作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可以说,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无一不是具有司法审判和审判管理双重功能的混合体。
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存在缺乏宪法和基本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专门规定法院组织问题的基本法律,找不到关于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没有对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之一进行规定,也没有对其拥有审判权作出规定,更没有规定其对案件“讨论决定”。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仅由此推出审判委员会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形式明显有点牵强。相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并非司法审判,而是审判管理。
二、司法审判权的行使空间逐步缩减
审判委员会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官素质的不足,以避免冤假错案产生,提高法院司法水平。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及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一批批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律院校毕业生不断充实到司法部门,法官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如笔者所在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共有在编干警151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0人,占干警总数的99.3%,硕士研究生43人,占干警总数的28.7%,另还有9名干警就读在职研究生,有50人通过司法考试,审判一线的研究生比例高达51.6%。同时,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行业成为一个热门行业,律师队伍也不断壮大,其已逐渐成为制衡司法行为的中流砥柱。因此,审判委员会制度弥补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素质不足的功能也越来越小。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努力改进和完善便民诉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度工作报告中,要求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推行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制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度工作报告显示,人民法院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0.12%。北碚法院2011年度简易适用率刑事案件达65%、民事案件达81%。2012年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将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的满意值规定为82%。基层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或者用巡回审理案件的方式审理案件时是不需要通过审判委员会的。如果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还将不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样必然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挥司法审判功能的空间越来越小。
三、行政化色彩利于发挥审判管理功能
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由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是一个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职业群体,不少人民法院还吸纳了一些非审判业务部门的行政领导。因此,与其说各位委员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不如说他们更具有优秀的行政管理能力。审判委员会作为行政管理者组成的职业群体是有其传统的,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审判委员会的前身,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审判委员会的正式诞生,直至今天,审判委员会成员基本上是一定行政职务的拥有者。换言之,审判委员会是特定历史条件、特殊政治体制和传统司法氛围下的产物。审判委员会与生俱有的行政化色彩可以说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一大弊端,反之,却是行使审判管理功能的一大优势。
四、实践中越来越凸显审判管理功能
笔者通过对北碚法院近三年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调研,发现其越来越凸显审判管理功能,2009年,讨论案件总数占所有讨论事项的比例为84%,但2010年为45.7%,2011年为46.3%,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讨论评查发改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通过审判委员会对发改案件的逐一评查,发改率逐年降低,案件质量逐年上升;第二,审判质效评估,调控审判质效指标,每月审判委员会召开一次专门审判质效数据讲评会,对审判质效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调控措施,下达调控指令,全院审判质效提升明显;第三,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审判高效公开公正;第四,预防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确保“案结事了”的功能;第五,讨论发布参考性典型案例,防止同案异判。从2008年下半年起,北碚法院开始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的过程中注意筛选疑难、新类型等案例,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予以发布,以便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异判。
(任国粹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