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保障简易程序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异议权。修改后刑诉法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就成为判断公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关键。一方面要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供述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必要的时候,还要审查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和看守所有关日常工作记录,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得口供的情形。另一方面要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提出异议,要详细记录在案,并结合全案证据,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二)保障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表达意见权。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对此,公诉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该在讯问案情及认罪态度的基础上,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后果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详细记录在卷,起诉时一并移送法院。同时,审判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对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进行确认。公诉人在出席法庭时,要注意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以便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障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三)保障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权和最后陈述权。修改后刑诉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方面简化,但不能忽略被告人对量刑的辩解,被告人应当有权对量刑进行辩解,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同时,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被告人的此项权利都不能被剥夺,否则,公诉人应及时提出意见予以纠正。
(邱延国 刘艳慧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