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延伸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把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法院整体工作部署,制定出台专门规定,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推动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建议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为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08年至今,该院共向市银监局、保税区管委会、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近30份,多数收到反馈并被采纳,得到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明确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该院要求各部门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以下重要问题,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涉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以及金融改革创新的;涉及民生利益的;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处理的;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处理的;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
严格司法建议书的制作标准。该院将司法建议书分为个案建议书、类案建议书、综合建议书等类型。要求司法建议书制作必须问题把握准确,充分体现建议的重要价值;论证确实充分,确保建议的科学性和说服力;原因分析透彻,利于有关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建议切实可行,保证改进措施的可操作性。
规范司法建议书的审批签发流程。该院司法建议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或分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司法建议书,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向党政机关发送的司法建议书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强化司法建议的跟踪了解工作。该院要求司法建议书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必要时一并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必须跟踪了解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主动上门走访,确保所提建议落到实处。发出司法建议后三个月未收到反馈的,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征求被建议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