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法学前沿

转变检察发展方式的几个着力点

2012-10-23 09:02: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探寻科学的检察发展方式,始终是检察机关30多年发展历程中的不懈追求。从彻底砸烂后恢复重建到发展壮大,检察制度在政治制度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事业也逐步经历了自身科学发展的不断探索,逐步走向成熟。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检察发展方式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检察事业的发展方式必须顺应这种变化,及时调整思路和方法,更加重视检察发展方式的宏观思考和理性把握,更加重视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平衡、协调发展,防止厚此薄彼,防止彼此之间的错位。重视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发展方式带来的深刻影响和机遇,应关注以下几个着力点:

    一是检察侦查权的有限原则。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侦查权一些新的措施和手段,但是仍要清醒地认识到,检察侦查权是一项有限侦查权,切不可盲目乐观,一丝一毫也不能放松对检察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和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明确检察侦查权只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明确检察侦查权在反腐败总体格局中的有限地位——十五大确立的反腐败总体格局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因此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总体格局中一定要明确定位,理性、规范地运用好检察侦查权。

    二是侦查活动监督的全面强化。有效地规制侦查权,确保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任务。无论是从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还是排除非法证据,无论是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还是落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要求,无论是如何实现依法打击犯罪的任务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都需要有效地规制侦查权。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对如何实现侦查活动的监督在机构设置、机制完善、工作理念上尚存在认识缺位。在理念上,有人把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错误地看成是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权,没有认识到这是一项司法审查权。在工作机构建设上,侦查监督部门的力量配置和领导的关注度还不到位。在工作机制建设上,侦查活动监督主要由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承担,公诉部门的侧重点往往在审判监督、在案件质量,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具有滞后性,而侦监部门又受制于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时间的限制,很难有效地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三是公诉工作的方式转变。公诉工作理念和方式的转变,要求公诉工作要从定罪之诉向量刑之诉和程序之诉转化。多年以来,我们总习惯强调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这个标准其实就是一个定罪之诉的标准。200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改革,逐步实现从定罪之诉转向量刑之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监督的规定对公诉工作如何保障实现程序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应当实现定罪之诉、量刑之诉、程序之诉和监督之诉的有机统一,应当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更牢固地树立客观义务的原则,更加尊重和保障刑事辩护权利的落实,更好地平衡国家公诉和审判监督的关系。

    四是构建特别检察程序机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一些特别程序中的职能,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和执行监督。这些职能在检察机关属于特别检察程序,目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基本实现专门化,刑事和解在有些地方也已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笔者以为,可以将修改后刑诉法中所有特别检察程序加以整合,成立特别检察程序机构。

    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发展方式的影响将是深刻而全面的,以上几个关注点可能仅仅是一个侧面而已,尚须随着新法的贯彻实施进行全面探索。

    (李乐平 作者系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陈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