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政府救了我们全家,我听你们的,我和老湛的恩怨就一笔勾销了……”近日,在重庆市丰都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当调解员将3300元司法救助款交给湛淑芳时,她饱含热泪地保证。一件故意伤害案件,通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的检调对接,终于达成了和解。
早在2008年9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就联合出台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就检调对接作出规定,检察机关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从轻处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调解,以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作为启动人民调解程序的基本前提,委托调解的案件,一般在十日内调解结案,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二十日。
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是单纯转交了事,而是跟踪配合,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对有能力当场履行的,当场督促履行,对确有困难一时难以履行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督促其按时履行义务。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在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不予起诉处理后,检察院和司法局在一个月内联合派员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协议履行后有无反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实施检调对接前,对诸如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更多的是侧重对犯罪人的惩罚,而忽视了双方当事人利益和犯罪预防,客观上也造成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下降;而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又脱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低成为多年来一直困扰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难题。带来的后果是,被害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难以化解,加害人报复心理加剧。
在这起轻伤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办案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湛美伟和被害人湛淑芳既是亲戚,又生活在同一个村,关系一直不错,只是因口角而致人轻伤,主观恶性小,如果起诉至法院,可能使双方矛盾激化。办案人员建议适用检调对接办理此案,此案被移交至丰都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
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湛美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湛淑芳当面赔礼道歉,真诚希望得到其谅解。湛淑芳接受了湛美伟的赔礼道歉,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当场签订了谅解协议。县检察院依法及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对湛美伟进行了法制教育,并督促湛美伟家属对其进行监督帮助。
检调对接机制从某种角度上讲,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社会心理,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坚持“依法自愿”与“联动互补”的原则,逐步形成了“委托——受理——调解——司法确认”一条龙式工作机制,累计办理全市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240件,达成和解240件,和解协议执行到位100%。(高弘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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