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这个标题,既有附庸风雅之嫌,又有不自量力之感,真是费力不讨好。
在法院工作,常常要和各色人等打交道。憨实本分、质朴善良、豁达大度的当事人,也许平生难得一遇;无理取闹、发横放泼、言而无信的上访者,或者“有缘”天天相见。在司法环境渐趋复杂、工作负荷日益加重、心理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法官作为普通人,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时甚至比那些需要我们倍加呵护的弱势群体更为弱势。倘若我们没有足够多的工作方法、没有足够好的身心素质、没有足够强的抗压能力,如果我们只看到了服务对象难缠、抑或令人生厌的一面,那我们就会困惑感叹,就会丧失信心,就会自我否定,以至迷失方向,找不到职业归属感,更别奢谈法官的成就感和尊荣感。
在司法实践中,相同、相似的案件或者信访问题,由不同的人来办理或处理,往往会有不一样乃至截然不同的效果。这中间,法官的品行修养、法学功底、社会阅历、办案经验、处事技巧和个人魅力等因素,固然不可或缺,而法官识人赏人的能力水平,“量体裁衣”、“对症下药”的应变本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我的经验来看,一个真正喜欢且善于欣赏花的人,在赏花时,只会专注于花之艳丽、娇媚、妖娆和芬芳,有意忽略花的破损、残缺、凋零和哀婉,或对其“视而不见”。因而,他眼中全是花之美,倍感赏心悦目,甚为怡然自乐,便不会有“感时花溅泪”、“花自飘零水自流”、“落花有意流水无情”之类的伤感。反之,带着世俗功利目的去看花,则难发现其美,只会徒生嗟叹,枉自悲凉,彷徨迷茫,颓废失望。
其实,花,只不过是那花罢了,所有的区别和差异,都源自于赏花人的态度和方式。
至于“赏人”这样宽广而深刻的话题,凭我这般粗浅的学识,本不敢言及。只是我觉得,“赏人”与赏花之道,实在是有太多的相通之处。如果我们以睿智的眼光和君子的胸襟来识人,则能更多地发现他人的长处、优势、善良和美德,从而给予较为客观公允的评判;相反,假如我们用挑剔的视野和小人的肚量去看人,就会放大地窥视别人的短板、弱项、丑恶和劣根,进而得出悖于事实真相的结论。
诚然,人,也依然是那人而已,一切的评判或结论,皆取决于赏人者的视角和心态。
赏花是技术活儿,赏人是艺术活儿。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就如同色盲观花,其结果可想而知。
可以说,懂得了怎样欣赏他人,就找到开启对方心灵之窗的钥匙。与人相处,只有坦然敞开自己的心扉,才能被对方所接纳和包容。做法院工作是这样,做其他任何与人相关的工作,又何尝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