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人们群众对腐败现象也表达出非常不满的情绪,导致干群关系脱离,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一直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然而这些年基层自侦工作在发展中却面临着一些 “瓶颈”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严重制约基层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自侦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现实困难
(一)侦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当前对于从事自侦工作的侦查人员素质要求是相当高的,侦查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法律信仰,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而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往往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侦查人员仅仅具有理论知识无疑于“纸上谈兵”。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是需要在长时间的办案实践中不断磨砺,真正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另外新形势下的自侦工作还要求侦查人员时复合型人才,及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掌握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会计、医疗,建筑等系统领域内的相关知识。但目前的客观现实是从事自侦工作的检察干警的素质却不尽如人意。有的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缺少侦查手段,侦查工作中只关注犯罪嫌疑人口供;有的侦查人员的业务知识较为单一,面对复杂的案件就束手无策。同时一些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怕吃苦,自我感觉良好,满足现状,没有钻劲,其突出表现为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够,突破案件的能力不够,深挖窝、窜案的能力不够,这些都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侦查模式陈旧,增加了办案的风险因素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其在作案手段上的隐蔽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自侦部门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将案件的突破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上,然后再根据口供、证人证言去搜集相关书证、物证。这种侦查模式一方面容易导致案件突破中出现刑讯逼供现象,出现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等风险事件,同时威胁干警人身安全,造成职业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模式取得证据的不合法性,导致犯罪嫌疑人、证人在法庭上翻供的可能性较大。随着新刑诉法修改后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同时规定证人出庭情形。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侦查部门也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最终使得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影响案件的侦查效果。
(三)侦查装备和技术十分落后
与职务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智能化和专业化,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网更广、保护层更厚和反侦查能力更强的现状相比,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装备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以笔者所在的定远县检察院为例,自侦部门没有专门的侦查专用车辆,严重影响案件的调查取证。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经费的不足以及法律对自侦案件侦查手段上的限制,一些高科技的设备无法在自侦部门配备。同时像公安部门具有的现代化的侦查工作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也是检察机关急需解决的。侦查装备和技术的落后,致使检察机关很多时候是望案兴叹,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侦查力量不足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深处工作第一线,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受到人员编制的限制,机关工作人员人数偏少,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以定远县检察院自侦部门为例,自侦部门在编人数共计七人,其中大多为没有侦查经验的年轻人,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寥寥无几。自侦工作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之一,其工作职能就是惩治、预防犯罪。近些年由于侦查人员少、任务重,自侦部门干警在办案期间除了要收集固定证据,同时还要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心理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办案人员积极性不高和办案效率降低。最终造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降低,查办案件影响效果不好。同时也让那些职务犯罪分子侥幸心理更加严重,犯罪气焰更加嚣张,人们群众对贪污腐败现象更加不满。
(五)新刑诉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前的规定有了较大变动,其中关于侦查方面的修改主要有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律师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限制、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等规定。这些规定在维护保障犯罪嫌疑人、律师权利方面有了较大进步,符合法治进程发展要求,但是对于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而言,却带了极大的挑战。贿赂犯罪案件一般比较复杂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呈现“一对一”模式。新刑诉法施行后,极大提高了突破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即使在取得相关证言的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律师的提前介入、强制措施的限制等规定,使得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不太现实的事情。即使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行贿人证言,侦查部门也需要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证明证据的合法性,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遭刑讯逼供而翻供的现象。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全程录音录像措施是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一个有效方法,但此项措施对案件突破却带来了更高的难度。
二、解决对策
(一)要切实加强侦查能力建设,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
1.必须强化初查能力。一要树立线索经营意识,提高线索发现能力。要能在查账、审讯中,从笼统的举报线索、社交场合、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线索。二要对初查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初查工作重点。三要充分利用各种技侦手段采取秘密初查,在不走漏风声和侦查意图的前提下,夯实外围证据。四要拓宽视野、广泛全面地展开初查,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储存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审讯打基础。
2.必须强化审讯能力。要强化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指挥员要与办案人员及时交流,牢牢把握讯问的方向,及时调整讯问策略,加强对讯问工作的协调。要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全面了解把握全案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前后讯问要相互衔接、连贯,做到目的清楚、任务明确,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力争每次讯问都能达到预期目的。
3. 必须强化取证能力。一要强化证据意识。新的刑诉法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对证据的要求很高,侦查人员应改变过去以供求证、先供后证的取证模式,突出对其他人证物证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力争使每一起案件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二要强化责任意识。要强调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尽量避免证据存在瑕疵。收集证据是一项法律性、时间性很强的活动,侦查人员必须及时主动地按照法定的程序去调查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证据灭失,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创新侦查模式
1. 科技强检。目前,职务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等态势,职务犯罪方式越来越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因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有效控制犯罪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这种措施的运用,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其重要犯罪证据,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新刑诉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如何使用好技术侦查手段从而不再依赖口供是我们自侦部门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 要探索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面对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单凭某个基层院的侦查力量是薄弱的,应当加强以市级检察院为主体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运行机制。要通过整合侦查资源配置,在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有效形成合力,有效排除各种干扰阻力。在实行侦查一体化的同时,应当开展好支持帮助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基层院的办案积极性。通过探索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作战水平和作战能力。
(三)加大侦查装备和技术投入
优良完善的技术装备是实现职务犯罪科技化的保证。检察机关必须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资金落到实处,加大职务犯罪侦查硬件投入。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技术作用的同时,制定规则,发挥实效性。对于明显落后、过时、没有改进价值甚至容易造成侦查失误的器材,要及时更新换代;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要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努力达到职务犯罪侦查所要求的配置水平。同时,要全面开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四)补充自侦部门侦查力量
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侦查技术部门,选调一些懂业务、肯钻研技术的人员充实职务犯罪侦查技术队伍;要有计划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岗位练兵活动,着重提高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用技术的能力;同时,还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如职称、职务晋升、职务补贴等,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再者,现在很多地区检察机关为了摆脱人员编制束缚,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财政支持后,从社会上招聘一些优秀的具有侦查专业知识的人才补充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效仿这种模式从社会上招聘符合侦查工作需要的各种专业型人才,从而补充、化侦查力量。
(五)认真学习、统筹谋划,严格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
新刑诉法从明年起将正式施行,其给自侦工作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何面对这些挑战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刑诉法的内容及精神。当前高检院以及各省级、市级检察机关都在组织开展一系列新刑诉法培训会议,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把握住机会,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同时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及相关部门编发的关于新刑诉法的各类期刊,对于新刑诉法的内容要学深、学透,通过学习掌握新刑诉法内容及精神,从而更好的贯彻执行。二是要统筹谋划,高度重视新刑诉法带来的机遇,安排好新刑诉法施行后的自侦工作。新刑诉法带来的诸多挑战,将使下一阶段的自侦工作一时难以开展,但我们要有效利用新刑诉法增加的技术侦查手段、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等规定,转换侦查模式。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手段将是未来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手段,“技术侦查”一词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名词,如何利用好技术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是当前我们检察机关的重点研究方向。对于今后一阶段的自侦工作,我们要时刻关注全国人大及“两高”关于新刑诉法的最新解释,及时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同时与其他兄弟院沟通交流,从而总结分析出新的侦查方法。
(金仁兵 作者系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金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