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对大学三年级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案发时未满十九周岁的丁敏远拿起拍碎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的面颊,导致其面部容貌毁损,构成人体重伤。日前,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恋爱禁止令”,顾名思义,就是禁止谈恋爱。法院有权禁止谈恋爱?乍听起来,似乎侵犯人权,仔细阅读、耐心斟酌,弄懂法律渊源及法律条款的内涵。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俗称其为“禁止令”,而就在该规定出台之后,江苏当时已出现多个判例,金阊法院的“禁酒令”就在其列。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过去,对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员只有定期汇报思想、随叫随到等一些相对空泛的管理,有了“禁止令”,等于加了一道“紧箍咒”。法院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可见,“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
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显然,“恋爱禁止令”就是指在缓刑期内,不允许被告人主动接触受害人,防止其再次失去理智,重新做出伤害被害人之举。如此,既保护被害人又避免被告人再次违法,真可谓“一半处罚一半保护”。法官作出禁令,是建立在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基础之上,既依据法律,又遵循自愿,真正凸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值得一提的是,“恋爱禁止令”其实并没有禁止被告人与其他人谈恋爱,没有剥夺公民的恋爱权,要是误读其内涵,曲解其本意,这不但误解了法官的好意,还会闹出法律笑谈。当然,这也算是给民众上了一堂普法课,不然,谁会知道法院还能发“禁止令”呢!
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恋爱禁令,从被害人角度看,给予被害人心灵慰藉,让其安心生活,不必担心被告人的继续纠缠,当然要是被害人仍然爱着被告人且能放下伤痛与怨恨主动接触被告人,这另当别论;从被告人角度看,这限制了被告人的一些行为,对其也是一种无形约束,相信,被告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定然不敢轻易纠缠被害人,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恋爱禁止令”凸显了司法监管举措精细化和法制发展纵深化,它在惩罚犯罪分子和不法行为的同时,从人性化角度指引被告人做人的方向,给予被害人心理和精神安慰。可以说,它体现出司法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双重人文关怀与呵护。
(杨正东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