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是一个内容丰富、含义广泛的基本概念,司法道德、司法品格、司法方法、司法环境、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司法效果均属这一范畴。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职责,依照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
具体到每一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包括查明案件事实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证据认证能力、说理释法能力、诉前和诉讼调解能力、当庭宣判能力、执行能力及制作裁判文书能力等。但是,法院的司法能力不是法官司法能力的简单相加之和,其中管理的作用不可忽视,正确、科学的管理可以使法官的司法能力形成合力,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涵盖了法院领导的审判宏观管理能力和法官的审判执行案件能力。
从法院工作现状看,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手段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疑难案件愈发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此外,极少数法官素质较差,能力低下、作风粗暴,甚至贪赃枉法,违法裁判,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这虽然只是极个别现象,但一经演绎和传播,往往千夫所指,极大地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首先必须加强学习,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具体来说,就是要强化“五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法院处理各类案件,要时刻以党和国家的大局为重,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思维,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诉讼活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案件都应在审限内结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司法成本;三是质量意识,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危害尤烈”,法官要凭借其精深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深邃的智慧,努力保证案件的法律真实,从而尽可能还原其客观真实,使当事人合法实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四是中立意识,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五是道德意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道德操守是法官司法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品质,珍惜良知,主张正义,严持操守,同情弱者,以其人格魅力赢得尊重和信赖。
法院的司法活动最终表现于每一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法院的司法能力最终要通过每一个法官的司法水平来体现,只有法官个体司法技能的提高才有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提高。因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从加强法官司法技能的培养入手,既要学习法律专业理论,又要学习党的政策、其他科学和社会知识;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他人学习;既要向专家学者请教,又要向群众、同行请教;在学习形式上,不仅要重视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而且要提倡和鼓励自学讨论;不仅要走出去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又要请进来传经送宝,解疑释惑。
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课题,更多地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通过实实在在地建设,体现在优质、高效的法院工作中,是一个需要用行动来回答的重大课题。党对人民法院委以重任,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寄予厚望,新的形势催人奋进,新的征程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真抓实干,切实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为构建稳定和谐社会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朱家祥 作者系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