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一)民为邦本的思想
民为邦本的思想,即民本观,强调在人民与国家、政权、君主、官吏等关系中人民处于根本的地位。民本观的思想和表述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十分丰富,诸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二)公正执法的思想
公正执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的重要执法原则。譬如,“法尚公平”、“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援法论罪”和“执法持中”等论断,提出了执法活动怎样实现公正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问题。(三)以法治国的思想
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策略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家是“以法治国”思想的倡导者。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管仲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家对成文法的公开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和简明性等问题的论述,揭示了法治的一些形式要见。当然法家的很多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存在本质的区别,所谓的“依法治国”只不过是为巩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而提出的一种策略和手段。(四)礼法并用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礼法并用的思想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倡导“引礼入法”,“明刑弼教”,“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把礼治、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倡导“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起来;倡导“刑罚世轻世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倡导“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把“严刑峻法”与“慎刑恤罚”、“和为贵”,“少讼”,“息讼”,“无讼”等结合起来,强调社会和谐,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等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而是在批判的吸收、扬弃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成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阶级本质和社会历史类型不同,中国传统法治是封建专制的产物和工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