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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振春:司法公开传递法治“正能量”

2012-10-18 15:02: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如何让这些法律落地,并转化为具体形象的生活指引,使之成为真正“看得见的正义”,就成了最现实,也最紧迫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新近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指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这无疑为今后的法律实施指明了新的方向,也为法治进程增添了新的风景。

    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拓展公开范围,司法进一步走向公开透明。从重大案件新闻发布会到警营开放日活动,从裁判文书上网到案件庭审直播,再从“阳光检务”到检察长接待日,人们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司法风气的开明和开放。

    实际上,除了给人直观的积极感受之外,司法公开还在具体而微的细节释放着巨大的“正能量”。首先,个体的知情权充分得到尊重。众所周知,在特定的司法活动中,知悉司法过程中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权利至关重要,只有当一个人知悉了相关信息之后,他才有可能充分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社会及公众的监督权也更加有保障。司法活动的透明公开,为公众更好地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可能,比如,将判决的内容公之于众,可以在更广、更深的层面接受法意人情的考验,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个别事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诚然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理由的详尽细致在让当事人长见识、受教育的同时,也进一步增进了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理解与支持。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公开,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也将进一步得到遏制。面对利益诱惑及个人意志,司法的公正性随时都可能遭遇挑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公众无法通过民主机制达到对司法权的控制,从而也就不能对司法机关和人员施以经常性的压力防止其偏离轨道、滥用权力。对此,司法公开正好“对症下药”,因为“阳光”是预防腐败和治理专横的最好办法,通过把司法权置于公众的视野,让监督贯穿于权力运作全过程,让司法人员产生一种“无奈的敬畏感”,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自然也就无所遁形了。

    当然,司法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更应该是一个深入持久的过程,“积薄而为厚,聚少而为多。”可以预期,今后随势而动、应时而行的主动公开会更多,司法机关也一定会在敢于司法公开、善于司法公开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为社会、为公众传递更多的法治“正能量”。

[责任编辑:陈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