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色,常不足为外人道也,却在潜移默化中深刻影响着一国的文化、信仰乃至国体民运,正如林语堂所言,“每个国家都有他文化之特质,而此特质是常与国民性有关,国民性影响文化,文化也影响国民性”。
在许许多多吾国特色中,作为特有的诉求表达形式,信访既神秘又不神秘。说它神秘,那多半是因为你还没有信访过;说它不神秘,那又多半是你一次信访后却欲罢不能,已然成为某些人所说的钉子户。对于后者,或快行车,或慢行车,无论主动或被动,生命中许多时间便从此与“信访”两字结下不解之缘。
在没有看不到只有想不到的今天,吾国特色有时不啻是面挡箭牌,管他风吹浪打,岿然不动。就像吾国乳制品,虽然大言不惭其质量已达历史最好时期,却常尴尬地无人喝彩。
信访不信法,却也是以法治国进程中一道奇异的风景。风景好坏,不外乎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或人工雕琢。不过,倘若真的要对风景好坏下个确切的标准,其难度却不亚于“蜀道难难如上青天”。其缘由并非云里雾绕般的迷糊,却是千人千面的评判。不同人对信访的看法因人而异,更在乎看风景的心情。正所谓,心中有佛,看谁都是佛。心情好的时候,大体可归类于“心中有佛”。
问题是,什么时候才算心情好?因缺乏权威的实证数据佐证,自然不宜妄自揣测信访者走上信访那一刻的心境与心情。然而,从有限曝光的报道来看,不少信访者却是心如死灰。信访的结局可能不外乎两个极端,有可能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予以快速通关,而更多的则是在职能部门相互推诿间消磨着信访者的青春与岁月。漫漫信访路,耗费的不仅仅是信访者的心境,还有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感,以及维稳资源的维系。
何谓信访,大体是民众致信或走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求。有意思的是,《信访条例》中的“信访”官译为Letters and Visits。而“信访局”的官译为Bureau of Letters and Calls,若是直译起来,却又是有些让人费解的“信件与电话局”,不明就里的可能还误以为信访局便是以前的邮电局,一头雾水。
尽管本意不过信件与访问,信访对信访者心理上的冲击却远非字面那样直白。辗转之中,民众特别是有特别诉求的民众,“信访”之于他们潜移默化却有了质化的异样:“信”不单单只是写信了,而早已成为“相信”甚至“信服”之意。《墨子经》有云,“信,言合于意也。”信访的处理结果若是不合心意,便可能不被信服,尤其是公权力机关涉嫌职权滥用时更是如此。在此情形之下,走极端似乎是个别信访者的不二之选,以致自伤、自杀甚至自焚等极端事件时有耳闻。
若是停留在此,却是着实误会了“信”字。从造字上看,“信”分明是个会意字,从人,从言。据《说文》,“信,诚也”,意为人之所言应当诚实可靠。至于成语“信誓旦旦”,语出《诗经》,大概也是取此意而为。当然,还有引为信约或盟约的,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列宁曾语重心长地告诫世人,“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这句话被反复转述、转述,再转述,足可见忘性之大、忘性之深并非本土资源,而是可放之于四海的。信访虽是新鲜事物,其出现可能也就是这几十年的事,但依照国人凡事爱寻根究底寻找老祖宗的套路,不妨对其前世今生做些了断。先秦两汉以“书”代“信”,至于“信”被增添信件之意则相对出现较晚。无数影视作品中出现的拦路告御状,多半是编剧们追求收视率的戏说。在等级森严的传统社会,越级信访大多是不被容忍的。
尽管尚有不同说法,但1951年6月政务院颁行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常被视为信访确立的标志。60多年的风风雨雨,信访在接待民众信件和来访对克服官僚主义、加强联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今信访与时俱进,电邮、传真等电子时代产物化为“信”的衍生物,亦延伸“访”的外延。
物有本末,事有始终。
曾接触过这样一则案例。某甲在一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其工作性质也是颇具吾国特色的“临时工”。虽未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十多年间却大体相安无事。不料,新劳动法的出台打破了原有的平静,某甲主张应依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过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工不同酬”带给其的经济与精神损失。从法理上说,该诉求并无过分之处,只是在现实语境下操作可能性存在一定变数。果然,单位对此起初深不以为然,却无形中推动某甲接二连三不断越级信访,直至以极端举措主张诉求。峰回路转中,双方话语权相互交替,某甲的诉求亦在对峙中与时俱进。在吾国式维稳思路下,该案最终以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结案。想来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第一个,也一定不是最后一个。只是,这种信访的处理结果能否推至他案而具有法治视野下的典型性,却要打个问号了。
子曰:“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看似皆大欢喜的结局,却是在很大程度上以让渡司法终局实现的。体制之内,已然设计以司法或仲裁处理争端的解决方案。尽管这不一定是最为快捷的方式,却因其居间中立而为各国普遍采取。庞德提醒,“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尘埃落定后,作为被害人的辛普森太太家人曾这样不无哀怨道,“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尘归尘、土归土,纠纷解决的法治化一旦成为生活常态,无论对纠结于其中的多方当事人,还是居间的第三方,或可最大限度地削减和避免因规则变化而引发的变幻莫测。
这终究是一个权利观暴涨的时代,利益的冲突、对立与博弈,早已潜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有道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知晓,在于实施”。息事宁人的一事一议看似公允,却不时游离于法治之外。一旦答允某甲的条件无法全部或大部分在某乙身上得以兑现,公权力的诚信无形中大打折扣。纵然条条大路通罗马,另辟蹊径却仍需在同杆秤衡量之下。信访与信法间的悖论与矛盾,实则蕴含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核心原则的不同解读。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礼记·经解》曰,“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谓之信”。在先人看来,民众没有过多欲求却如愿以偿,如是可为“信”也。韩非子亦告诫道,“小信诚则大信立”。公权力对民众一诺千金,此为小信;既成之,则大信亦不愁矣。
返璞归真,
信访,更信法。
(张鸿巍 作者为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