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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烈忠:搭建“心桥”

2012-10-16 15:40: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矛盾意味着对抗,分歧照示着裂痕。当事人对簿公堂,表明双方争执颇大。善于调解案件的法官,往往能使“剑拔弩张”的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而成功调解案件需要法官在当事人之间架起了一座“心桥”。

    在笔者办理的一件离婚案件当中,原告女方属第二次起诉离婚,在前一次起诉时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婚姻名存实亡,而男方则坚持不肯离婚,甚至以死相威胁。在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说明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后,笔者跟他打了个形象的比喻,说婚姻双方就像两个拉着橡皮筋的人,只有双方都不放手,才能保持橡皮筋的平衡,如果一方突然放手,而另一方紧紧不放的话,则不放手的一方必然要被橡皮筋反弹伤害。听到的我劝解后,他默然离开。几天后,双方达成了和平分手的调解协议。他说,法官的疏导打开了心结。

    中医学理论认为,“痛则不通,通则不痛”,医生解决患者病痛需要从通经活血切入。化解矛盾纠纷同样如此。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官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当事人亲戚的沟通过程。法官要通过诉讼程序的逐步展开,分清是非,消弥当事人之间分歧。

    搭建“心桥”,离不开与当事人进行有效地沟通。与人沟通,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对方理解你的话语,认同你的观点。“全国模范法官”、“中国法官十杰”获得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十几年来所审理的各类案件,没有一件被投诉,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和尊重,被当事人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话不说人不知,理不说不明白”,宋鱼水办案“辨法析理”的过程,就是为当事人搭建“心桥”的过程。

    “一句话说得人笑,一句话说得人跳”的俗语,表明与人沟通要讲究方法。对法官来说,面对的是有分歧的当事人,如何与之沟通并化解矛盾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在办案当中积累经验。总的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取得当事人信任。如果法官给当事人的印象是可亲可信、办事公道,那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就会顺畅。一方面,当事人愿意敞开心扉,把自己的所思所想跟法官和盘托出,有利于法官找准解决问题的症结和切入点;另一方面,当事人出于对法官的信任,对法官根据案情提出的调解方案可能会接受,有利于案结事了。但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办事不公、偏袒对方,那么法官再努力沟通,说得再多,也是白搭,收效甚微。在当事人眼里,正气的感觉来自于法官的行为,他们基于法官的行为进而得出肯定或否定、赞扬或非议的结论。因此,法官应恪守裁判权的中立性,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言谈举止应当温文尔雅、措辞得体,平和、公平、理性地对待各方诉讼参与者,避免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二要全面掌握案情事实。毛泽东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法官做当事人的沟通工作,也需要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这里的案情,既包括与裁判有关、影响案件法律关系认定的构成要件事实,还包括发生矛盾纠纷的背景情况和当事人的家庭状况等有关事实。因为,只有全面掌握有关事实,才能增强沟通的针对性,即法官在沟通时能做到有的放矢、收放自如。

    三是要运用法律情理。法官在沟通时,不能采取强压的方法,否则适得其反,该方当事人会认为法官在为另一方当事人说话;也不能没有任何观点,无原则地附合当事人的说法,那样对化解矛盾于事无补。法官应依据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结合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指出当事人有道理的主张和没有根据的主张,以便当事人调整对诉讼结果的心理预期,从而缩短当事人之间的差距。有句俗语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情感。因此,除了运用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做工作外,法官还要运用日常经验法则等情理进行疏导。法官条分缕析地讲解,在一般情况下,会对当事人产生触动,即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也会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