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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方颁布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12-10-16 08:53: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山东警方颁布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单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记者15日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山东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已于近日在该省范围内正式颁布实施。据悉,《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

    《办法》涵盖的奖励举报范围包括,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以及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等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举报。对一般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直接向涉案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对于涉嫌重大犯罪或跨省市犯罪的,可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

    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的,将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分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 8—10%奖励举报人。对于举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案件的,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 30万元。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 刘冠伟)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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