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回顾
社区矫正试点不断扩大
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北京、江苏等6个省市开始试点。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各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
明确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7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5月,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汇报会提出,监狱体制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关方面要抓紧进行总结
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工作
社区矫正覆盖全国65%乡镇
截至2010年12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覆盖全国65%的乡镇(街道);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2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覆盖所有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被写入刑法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首次出现在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中,由此确定了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以上资料来自司法部网站余飞整理
上图为江苏南通,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音乐治疗。许丛军/CFP
(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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