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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创新社会管理路径之我见

2012-10-12 15:54: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方令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市第四次党代会上,市委书记张德江也强调指出,创新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广泛调动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凝聚强大合力。这是新形势下中央和市委对加强社会管理建设提出的新要求。面对当前中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兼顾平衡的理念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去着力解决现实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调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体的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服务体系、监管体系、法治体系,增强社会诚信,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服务入手,建立社会管理服务的综合平台

    维系社会和谐,既靠公平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又靠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信访制度,相比社会矛盾的突发程度、剧烈程度,显然是不匹配的。我们要从构建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上做文章,通过各级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主动了解问题、发现矛盾、化解矛盾。

    农村的村社和城市的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做好最基层的工作,才有助于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惠民政策,有助于收集社情民意,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目前提出的社会管理理念是坚持服务为先,坚持民生优先,坚持服务基层在先,从而创造一种管理有序、文明祥和、平安和谐、服务完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有利于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但是,我们现在仍然存在着管理与服务脱节甚至相互对立的问题,需要研究建立一个高效、务实的社会管理服务的综合平台,多层面、多角度、多手段方便群众办事,特别是要方便投诉、方便求助、方便帮困。比如市容环保、交通安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的平台建设,都需要加强和完善,不断完善其功能,提高其效率,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争创良好城市环境,方便人民安居乐业,有利社会和谐进步。

    实现法治化与人性化相统一的社会管理目标

    我们过去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方式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行政行为(包括采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措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而这个过程是缺乏公开透明的。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实践,公民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这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我们正在运用民主的方式、群众路线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沟通协商、引导疏导等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同时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协商、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授益性的行政方式,将柔性的社会管理方式与传统的行政行为相结合,实现法治化与人性化相统一的社会管理目标。比如,把改善民生的重点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把解决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大举措加速推进,不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民生、和谐促进社会管理的改善。

    然而,怎样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却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除了前面提到的深入基层、关注民生以外,我们还应当研究建立一个良性协调机制,运用法治的、利益的、思想的、政治的多种手段,在各种利益博弈中寻求平衡、在复杂矛盾调处中把握平衡,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让群众以最便捷的方式了解到与自己相关的民生政策、合法表达权益诉求,让政府全心全意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这不仅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价值取向,更是一种执政智慧。

    完善社会管理立法,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实践中,导致社会管理效率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权力划分配置的不合理,行政系统内部分工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社会管理职能,引发社会不满。如食品安全近年来事故频发,有好几家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具有管理职责,然而却监管乏力。所以,必须从行政一体化的管理体系结构改革出发,对现有的行政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进行调整,克服行政行为相互制肘的弊端,形成管理的合力,增强管理的效果。

    二是官员腐败、权力滥用造成社会管理效果大打折扣。虽然有了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和外部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的监督。但一些部门由于过于注重事后监督而弱化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出现了监督缺位,形成了管理弱化现象,无法实现群众期望的结果,导致各种矛盾交错叠加,社会管理失序。

    须知,社会管理,是基于一种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对人基本权益的保障,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局面,所以,社会管理必然走向法治化、民主化。加强社会管理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一种管理格局,需要对党委、政府职能从制度、体系、组织、方式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基本形成,但在一些敏感领域是缺失的,尤其在社会管理领域,缺少一部《社会管理法》,对实施社会管理的行为权限、程序步骤作出统一的规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需要尽快建立或加以完善:如工资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等。地方立法可以在相关方面有所建树,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打击违法犯罪,使全社会自觉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提高我国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作者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