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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应该为先

2012-10-12 13:59: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处于深刻变革的当代中国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而紧迫的现实课题。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把服务融入社会管理之中,是解决好这一课题的关键。

    社会管理不只是“管人”还要“为人”。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这一论断是我们党在社会管理思想上的重大创新,明确指出了社会管理不只是“管人”还要“为人”。过去在长期的社会管理中,单纯强调“管人”的观点是比较强势的。一些人认为社会管理就是把老百姓管好,不出乱子。过多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过分强调个体的服从意识,主张当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矛盾时,要牺牲个体利益。认为如果老百姓都有这种觉悟和意识的话,社会管理工作就好做了。这种单纯 “管人”的观点显然有悖社会管理的本质。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增进所有民众的福祉,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共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共享发展成果。这就要求社会管理不只是“管人”更要强调“为人”,强调服务,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社会管理中只有把对人的管理和服务高度统一起来,才能彰显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才能体现党和政府包容开放的胸怀,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社会管理服务为先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我们天天在讲以人为本,什么是以人为本?就是以老百姓的需求得到满足为本。如何实现老百姓的需求?那就是提供服务。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所强调的基本内容就是尊重百姓、服务百姓。只要尊重百姓的人格,尊重百姓的创造,满足百姓需求,服务百姓利益,就做到了以人为本。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习惯于以管人者自居,居高临下,服务意识淡薄,没有做到以人为本。有的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之上,与民争利,甚至乱收费、乱罚款。一些社会管理措施、办法,不是考虑群众怎么便利,而是考虑自己管起来怎么省事。一些本来很简单的矛盾、很小的纠纷,往往因为管理者的态度粗暴、方法简单而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件。

    社会管理服务为先,要正确对待百姓找上门来“要服务”。在公权力面前,私权是弱者。社会管理职能部门面对的百姓是一些弱势群体。当下百姓怎么解决遇到问题、难事呢?首先想到的是托人、找关系,即使这件事通过正常渠道能办理,因为在传统心理上认为这样做好办事、办事快。其次在找不到关系的情况下才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问题。这不能怪老百姓事故,恰恰说明一些职能部门在提供服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有些人眼里,认为来信来访人员是在找政府的麻烦,有的媒体还在使用“上访专业户”的概念,这是对百姓找上门来“要服务”的排斥,对百姓权益诉求的漠视,是服务百姓意识差的表现。由于对我党心存感恩之情和几千年的和为贵、息事宁人文化心理根深蒂固,绝大多数淳朴厚道的老百姓不是找政府麻烦。遇到问题找政府“要服务”恰恰表明对我们执政党和政府的信任,同时对没有主动提供好服务严厉鞭策。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强化服务意识,让群众感受到政府的诚意,让群众多获得方便和实惠,社会管理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社会管理服务为先,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人民群众意愿和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意味着社会管理最终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而绝非僵硬刚性的社会控制,应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以群众的视角去看问题,就能真正明白群众在想什么、关心什么,就能发现管理中的不足,找准问题的症结。时时、处处替群众着想,尊重并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才能得到群众支持。因此,社会管理一定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舒畅。

    社会管理服务为先,要将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结合起来一起抓。社会管理,必须贴近群众,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一些地方一味地偏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本质上是忽视人民的需求,服务意识不强的表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把公共服务搞上去了,社会管理就会水到渠成。

    社会管理服务为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权利。社会管理是以增强人民权利为价值取向,权利是人民群众都应该享有的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资格。在社会管理中,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现行《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作者单位:宫艳玮 山东济宁市委讲师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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