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系统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以加大新疆环境监管和保护力度,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环境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环境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关于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的程序及受理案件的细节问题,《规定》也作了具体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对所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等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在建立相互配合协作机制方面,《规定》要求,检察院、环保厅、公安厅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站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专门的信息联络员,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规定》还明确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