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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

2012-10-12 10:01: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宪法发展与刑法进步之互动 

    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的主题是“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与以往年会主题相比,此次年会主题比较宏观,而且超越了刑法学本身。在年会举行期间,记者就本届年会主题的有关话题专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

    记者:本届年会将刑法与宪法的关系作为主题,是为了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吗?

    赵秉志:是的,今年是我国82宪法颁行30周年,此次年会主题的确立确实考虑到了这一背景。但是除了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年会主题所涉及的刑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以往又常常被忽视的话题,需要刑法学界深入研究探讨。以刑法为代表的基本法律与宪法之间的衔接程度是判断一国宪法的权威、法律体系的严密完整程度、法律的科学性及立法技术是否成熟和规范等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30年来,伴随着宪法的发展,我国刑法在基本理念、主要制度、法律规范以及立法模式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刑法与宪法的关系也得以充分协调发展。加强刑法与宪法的关系研究,以宪法引领刑法的理念提升和规范完善,是进一步促进刑法进步的需要。

    记者:年会期间,有学者提出,刑法的立法、司法以及进一步的发展都应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限制与制约,这与年会“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的主题似乎存在差异,您对此如何评价?

    赵秉志:对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理论上确实有不同的认识,其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宪法母法说”、“宪法依据说”和“不抵触说”。这三种观点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刑法服从宪法的刚性上依次递减,刑法立法的灵活性则是依次递增。我国刑法典第1条将宪法与刑法的关系定位为一种“依据”关系,采取的是“宪法依据说”。刑法必须以宪法为其立法根据,必须在自己的领域内具体贯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通过具体的刑法规范及其适用,保障宪法的实施。对于刑法的立法与进步,不能仅仅看到其要受到宪法的限制与影响,而应该认识到刑法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立法。这种刑法立法所引发的观念更新反过来又会对宪法观念和规范产生促进作用,推动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刑法与宪法之间存在协调发展的关系,而认为刑法发展完全受宪法制约的认识则是不妥当的。

    记者:您认为刑法与宪法之间存在协调发展的关系,但也有参会代表提出,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刑法的上位法,而“协调”发展的表述给人感觉两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您对此如何考虑?

    赵秉志:我认为,“协调”的表述并不一定就代表双方是平起平坐的关系,“协调”在这里强调了刑法所具有的“能动”作用,即刑法虽然要服从宪法,但是也具有立法自由空间,而且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刑法的进步也会促进宪法理念的更新和宪法规范的发展。

    记者:宪法发展对刑法进步的影响容易被人们所认识,比如新的宪法规范与原有的刑法规范出现冲突时,刑法规范就必须加以调整,而刑法进步对宪法的发展所具有的影响似乎不容易为人注意,请问其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赵秉志:确实如你所说,宪法发展对刑法进步的影响已经为国内外诸多法律实践所证明,而刑法对宪法发展的影响容易受到忽视。也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刑法发展完全受宪法制约的观点。我认为,刑法对宪法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立法、司法理念的转变会促进宪法观念的革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其规范调整较之于刑法更为复杂。一种理论、制度或者观念只有为社会所普遍接受时,才有可能上升为宪法规范。宪法规范修改的这种滞后性决定了宪法理念的革新需要由其他法律来带动。其中,刑法立法和司法理念的更新是促进宪法观念革新的重要方面。二是刑法规范的宪法化。刑法宪法化是把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写入宪法,以彰显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一种趋势。刑法规范的宪法化体现了刑法对宪法发展的促进作用。

    记者:您能否举例加以说明?

    赵秉志:我国1997年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中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了巩固这一理念同时也为了协调宪法与刑法的关系,1999年宪法修正案也作出了调整,将宪法原第28条中的“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除了“反革命”规定的修改,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等的规定在时间上都要晚于刑法典。早在宪法修正之前,刑法典就已经规定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思想的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宪法的修改又对刑法观念、原则的贯彻产生巩固和促进作用。这表明,宪法发展与刑法进步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宪法的发展对现代刑法理念、刑法规范的确定和巩固具有积极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另一方面,现代刑法观念的确定和发展也会对宪法理念、宪法规范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30年来,宪法发展与刑法进步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两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共同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记者:那么将来我国刑法与宪法如何进一步协调发展?

    赵秉志:宪法与刑法的协调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要求。从刑法发展的角度看,未来我国还应立足于宪法对刑法的指引与制约作用,积极推进刑法理念的提升和刑法规范的发展,前者是指刑法宪法化,后者则是指宪法刑法化。

    记者:请您具体阐述一下。

    赵秉志: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人权保障、刑法谦抑等现代法治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成为我国刑法的基础理念。不过由于实践情况错综复杂,这些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出现反复、遇到挫折。从巩固、深化和提升现代刑法理念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将一些现代刑法基础理念入宪,其中也包括限制或者废止死刑、禁止非人道的刑罚等刑罚理念。这就是刑法宪法化。其次,从宪法刑法化的角度,我国刑法应当注重从两个方面加强宪法的刑法贯彻:一是要进一步全面贯彻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原则。对此,应依照人权保障理念对死刑、非监禁刑等刑罚制度作适当的改革和完善,合理处理好入罪与出罪的关系;坚持法治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增强罪刑规范的明确性。二是进一步贯彻宪法的具体规范,比如要完善刑法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保护。(刘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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