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林运升
法院司法公信力不同于司法权威,后者可以依靠国家强制来解决,而前者是人心向背的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应当狠抓内功,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来面对和回应社会各界的“评头论足”。所谓开放的心态,就是要求法院从上到下,以坦然的心态面对各类评价主体对法院的评价,快速地应对各种评价。通常来讲,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感受最深、最直接,因此也最有资格对法院的工作作出评价。当事人来到法院是为了通过法院来解决矛盾,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审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学技能对案件的推理、判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出一个裁判结果。整个过程可以发现法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了办案的质量。因此,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是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事情。当然,廉洁公正的办案作风,是法官专业素养的基石。没有廉洁公正的办案作风,法律思维和办案技能再高超,如果办案的标准是以自己的利益来衡量,就会偏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则,作出不公平、不公正的裁决。
但在目前形势下,即使案件裁判公正,总有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秉着“有理走遍天下”的想法,部分人采取缠诉、上访等手段,为自己寻求“说法”,并且不达目的不罢休。这里原因固然复杂,但其中当事人对法律制度不了解,对现代司法制度没有认识,往往以传统的道德眼光来评论案件结果,不容忽视。对此,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分析,耐心解释,加大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在一些工作细节上下工夫,比如,让办案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详细说明裁判的理由等。
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接受被告人、当事人的委托参与诉讼进程,可以说也很有资格来评价法院。以前很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法官和律师两方面的相互评价都较低。法官和律师之间更多地贴上了“权力与权利较量”的标签。法官和律师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鸿沟。律师在法院受了气,回家后通过网络等手段进行宣泄,无疑加重了法院的负面评价。
法官、律师同是法律人,尽管在法庭审判中两者可能发生观点上的对立。我们以开放的心态来看待律师、对待律师,不仅仅是自身的修为,也是法律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律师有时不仅仅是观点上的对立者,更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避免法官错判、误判的好帮手。这些都需要法官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而不是以“官本位”的那套价值标准来看待律师。
一般大众对法院的评价,更多的是通过新闻媒体。如何与新闻媒体打交道对法院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现代社会通讯技术发达,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BBS、微博等互联网技术彻底改变了我们的信息传播模式。传统的情况下,法院面对新闻媒体,通过党委宣传部门发几个官样的通告就能应付过去。而互联网时代则不同了,通过BBS、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几乎每个人都能成为“一个记者、一个主编、一个主持人”,发表他们对法院的看法,对法官的评价。法官、法院任何一个微小的瑕疵,都能被他们挑出来,同时无限地放大,然后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最后让普通的受众感觉法院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具体的事例不胜枚举。
面对全新的新闻媒体环境,法院该如何应对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此不赘述。从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以开放的心态来面对新闻媒体,欢迎新闻媒体的监督。在面对法院可能出现的问题时,千万不能抱有遮遮挡挡的心态,认为等风头过去了就没有什么了。以为避而不见的鸵鸟方法能够解决问题,其实是在不断地加重问题。问题一旦曝光,法院不第一时间披露信息,那么一般大众就有充足的时间展开想象,以他们认为是社会常识的经验来进行判断。最后法院迫不得已解释时,为时已晚,老百姓已经先入为主。这些都无形中削弱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法学理论界,也是对法院工作作出评判,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群体。法院是法律实务的前线,总能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难题,这个时候离不开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并且目前法院的法官大部分是在法学院接受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法院与法学院有天然的联系。而目前,理论界对法院有一些看法,这些看法往往通过学术论文、博客、讲座等形式在高校、理论界传播。这些也造成了一部分法学精英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评价较低。这点在微博上一些著名的法学教授、学者的观点可见一斑。面对理论界的评论,我们还是要以开放的心态来对待。理论界的批评多停留在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上。这些需要进行沟通,进行理论的探讨,而不是简单地回避。理论问题,越争越明,越辩越清。
(作者系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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