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刑诉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关系重大。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中指出:
在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诉人出庭是履行控诉职能的需要。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公诉人出庭的任务就是支持公诉,通过当庭出示证据,参与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来履行控诉职能。公诉人如果不出庭,其控诉和举证职能就不能充分履行。
其次,公诉人出庭是进行审判监督的需要。在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监督表现为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以及对一般程序违法的纠正等。公诉人不出庭,显然会导致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