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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胜利: 如何看待公民个人的公益诉讼权

2012-10-10 10:23: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河海大学法学院苏胜利近日撰文指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彻底改变了我国公益诉讼无法可依的状态,使该项制度迈出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

    然而,学界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讨论中,普遍认为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能够充分激发公民个人维护环境公益的热情,是对这种公益心的充分肯定。其次,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能面临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困境,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克服这些困境。再次,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也是国外公益诉讼的一般做法。

    但是,公民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作为一种新的、重要的公众参与形式,公益诉讼在国外获得蓬勃发展,并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我国,与理论界的呼吁相比,相关实践进展不大。尽管有数个尝试性的诉讼,但不成气候。总体上看,公益诉讼在我国仍然是个新事物,经验依然不足。暂不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当赢得公众的理解。

    其实,公民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意味着公民个人维护公益的道路是不通的。从另外一个侧面来思考,也有助于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促进社会力量的成长壮大。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