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希国
如何加强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确保检察委员会决策作用的发挥,进而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并科学定位
在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检察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是检察委员会自身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检察委员会所肩负的职责之所需。具体做法是:(1)坚决将基层检察机关院办公室或法律政策研究室兼负的检察委员会职能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院检察委员会职能,用机构的设立坚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2)也可将基层检察机关原设立的法律政策研究室,更名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全面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的基础上,赋予其法律政策研究的职责。这样不仅能够确保检察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还能确保法律政策研究的根基置于具体的检察业务活动中,给予法律政策研究一个较好的基地。同时还能促使研究获得的理论成果更好的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地位、作用科学定位,这也是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推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必须考虑问题。笔者认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检察委员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优化组织结构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工作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中枢,改善检委会组织结构,使之更趋合理,实现依法、精简、高效的组织建设目标,是优化检委会决策机制的首要任务,务必做到:1、合理人员配置,坚持委员人数与职能任务相适应原则。检委会作为决策中枢,其规模应当与其承担的任务和机关的规模相适应。委员配置过多或过少,都不利于决策职能的发挥和检察工作的开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别为:高检院17至25人,省级院13至21人,地级院11至19人,基层院7至15人。该规定,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委员人数与职能任务相适应;二是委员人数都是单数。应当说是比较科学的。2、改善人员结构,突出专业化标准。检察委员会是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在人员构成上,应当突出检察专业化标准。要注重改变检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格局,努力提高办案一线人员的比例。目前,符合委员条件的主要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尽可能的任用。不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其他院领导,除非是法律和业务水平特别高,需要进入检委会发挥其才干的外,一般可不任检委会委员,以便于办案一线的优秀、资深检察官进入检委会。由于检察委员会是法定的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之一,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可以是当然的检察委员会委员。但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用,应当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进行配备:其一,专业性,即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熟悉检察业务的内行所组成。其二,广泛性,即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整体构成上要考虑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广泛挑选,合理搭配,荟萃各类人才,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其三,权威性。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中优先考虑任用,改变重资历、重职级的倾向。
三、配置专职委员并增加专职委员人数,发挥好作用
所谓专职委员,是指除担任检委会委员职务外,没有担任其他行政职务,既不是院领导,也不是办案部门负责人的优秀检察官。专职委员对于检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处于比较超脱的位置,认识问题更客观,有利于检委会正确决策。要突出专业化标准和要求,选拔政治素质好、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练、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为了有利于对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活动实施监督,纪检组长和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检委会委员,而应列席检委会会议,实行临场监督。增加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能够让业务精湛、理论丰富的人员从具体的、繁忙的业务工作中摆脱出来,通过参加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和具体案件审查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理论上的探讨,从而提供一些贴近工作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为法律修改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提供来自最基层、来自办案第一线的司法实践经验。
四、规范办事程序和制度
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必须规范化,才能保证其决策过程的科学、严谨,才能保证其决策的严肃和权威。
(一)规范议事范围,防止“膨胀”或“缩小”。根据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检察业务工作报告的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检察官的业务考核评定、检察官等级评定审查等方面进行。对于属于院务会、党组会议研究的事宜,不能让检察委员会承担。反之,属于检察委员会研究的事宜,不能有其他决策机构包办、代替。
(二)规范议事程序,防止随意性。1、规范议事启动程序。需要检察委员会研究决策的事项,在启动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前,必须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属于议事范围,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要求,具体事宜是否达到议事标准等。2、规范议事汇报制度。需要检察委员会研究的事情,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要求办理。(1)承办人根据部门研究结果,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2)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查;(3)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请拟办方案,报检察长审批。坚决杜绝临时动议和对研究的具体事宜作出含糊决定现象出现。3、规范决策执行监督制度。检察委员会应当对所作出的决策进行督办、促办,对执行不力应当给予纠正,对因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已经失去公平、公正的决策,应当及时收回或更正。
五、提高委员素质,实现决策主体智力化
决策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智力指的是人们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智力主要包括自学能力、研究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等。决策者的智力程度决定着决策的质量。必须加强教育培训,健全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委员素质。这是优化决策机制的核心任务。当前,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因为检委会委员直接参与检察工作的决策,应当是检察业务的行家里手,应当对各项检察工作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基本手段、操作规程、技术技能和工作重点、重要环节、关键部位,了如指掌,成竹在胸。即对讨论议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正确适用法律意见或建议;对检察业务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征集有关部门意见,提出预案;对于业务部门具体工作的咨询请求,提供具体问题的咨询意见。在议前审查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提请部门意见出现重大分歧,能主动与提请部门和分管检察长沟通,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分歧原因,起到承上启下、联系协调、沟通左右的桥梁作用。
(作者系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