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与辖区银行共同推出“债权确认融资法”。图为该院领导带领法官到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情况。钱晓龙陈萍萍 摄
“钟楼模式”——诉前调解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的“钟楼模式”是诉前调解工作,即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联手做矛盾化解工作,得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财政保障。经本报报道,该工作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等领导视察常州法院后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7年1月,钟楼法院与钟楼司法局正式启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设在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挂有明显的“人民调解”标志和“人民调解工作室”铭牌,是钟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目前,钟楼司法局有一名副局长和两名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钟楼法院则指派一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作为“民调工作”联络员,负责指导、协助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室设在法院立案大厅,有资深法官专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司法局指派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一方面使得调解室具有了一定的“公权力”色彩,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层次;另一方面便于案件的及时分流,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起到了诉调之间的无缝对接。目前,该院进一步深化、发展“钟楼模式”,又推出了以“派驻法官”和特约调解员为主体的驻点(街道、社区)联合免费诉前调解工作机制。
“吴中模式”——人民陪审员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制度创新,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工作开展。2010年3月经本报报道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吴中模式”予以肯定,作出批示,并在“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上推广吴中经验。
该院围绕“人民性、能动性、规范性、保障性”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以人民性为着眼点,不断拓展司法民主。吴中法院力求人民陪审员在身份层面上的平民性和社会层面上的广泛性,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司法权的人民性;二是以能动性为着重点,不断提升工作实效。保障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最大限度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注重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厘清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关系,推进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有机衔接;三是以规范性为着力点,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规范、有序地参与审判。不断健全规章制度,科学推进试点工作。
“常熟模式”——服务小微企业
常熟市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经验与做法经本报及中央主流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1年度,作为“为小微企业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的代表,常熟法院获得“2011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公益奖。这是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开展12年来,全国首获这一殊荣的政法机关。
常熟法院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司法审判工作领域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出一系列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创新和谐执法的办法。该院通过依法保护新型融资方法,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开辟民间资金投资的新途径;引进优质第三方收购股权,促濒危企业重新启程;积极吸纳第三方资金注入,发挥融资新效用等途径。
常熟法院加大与乡镇、社区、村、企业等的共建力度,实现和谐共建进企业、进市场、进金融机构,目前已建立共建联系点34个。结合审判实践,该院向未涉案企业通报企业“通病”,提醒企业早整改、早防范,帮助中小企业完善劳动合同,提高安全防护措施,编写中小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30条提示。
“泉山模式”——能动执行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辩证合一的能动执行模式,2012年7月经本报报道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副院长江必新作出重要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办理案件立、审、执程序的相对独立,各环节出现一定程度的分散;一旦裁判生效,部分当事人利用程序衔接的空隙进行财产转移,法院虽然在审判阶段付出努力,却仍有许多案件不能执结。2011年起,该院全面推行“全员能动执行”工作机制,所有法官在立案阶段进行诉前调解、风险告知、保全提示;在审判阶段进行法律释明、能动审理、判后答疑、督促履行;在执行阶段进行和解回访、执行110、司法救助等。
“泉山模式”要求法官既要“立案三问”,也要“审判三促”,即立案法官除了要询问前来咨询和要求立案的群众有没有执行线索、对方有没有履行能力,是否要求财产保全以外,在审判阶段案情基本清晰后也要催促权利方尽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结案时还要督促被告方及时履行义务,履行期满时要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敦促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记者 王明新娄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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