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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阳光司法”的助推器

2012-10-09 08:52: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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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同时还传递出另一信息——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将逐步上网“晾晒”。此后,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这一作为司法公开重要组成部分的工作,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推进。

    通过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全国法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不仅对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也在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凸显了积极意义。

    案件当事人 裁判文书上网,使我看到了法院勇于接受社会监督的胆识

    平顶山市中院院长 裁判文书上网,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有效促使了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河南省高院院长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晾晒”,强化了法官办案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若裁判文书公开切实做到及时、持久、无保留,就真正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被誉为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自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以来,河南省法院系统作出了种种细致规定。

    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给河南省司法环境带来了哪些变化?河南省的法官、检察官乃至律师对这一项工作有哪些看法?《法制日报》记者近日深入河南省基层法院、检察院进行了深入细致地采访。

    案件当事人赵正军: 司法环境因公开而改变

    人物背景

    赵正军,河南省郑州市一名普通市民,也是河南省法院系统的“名人”,他每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下百起。

    在河南省法院行政审判系统,提起赵正军的名字,几乎无人不知。

    赵正军是郑州市的一名普通市民,近年来,他和行政机关的信息不公开较上了劲,屡次把行政机关推上被告人席。

    他最初走的是“王海”式的商品打假之路。然而,他到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查看相关信息时,多数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2006年2月19日,他向郑州市工商局举报其下属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规定,郑州市工商局因未及时调查处理,被他起诉到法院。庭审后,市工商局作出了调查处理。法院动员赵正军撤诉,赵不同意并最终败诉,这是他的“第一次”。

    “我最害怕的,是没有说理的地方。如果说我去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不受理,那我就没有办法达到自己的打假目的了。但现在是,我的诉求不仅得到保证,无论是败诉还是胜诉,结果都挂在网上,都可让大家品头论足。裁判文书上网,使我看到了法院勇于接受社会监督的胆识。”赵正军说,他告过市政府、省政府,告得最多的是工商、物价、税务、城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连的行政部门,如今,裁判结果网上都有。

    “打了多少官司我自己也记不清了。”赵正军说,最忙的时候一上午要开5个庭,如果粗略计算一下,一年发起的诉讼在100至200件之间,一年的复议在300至400起之间。最多的一次,一个月就复议了省里一个部门180起。

    “知情权的实现离不开司法公开的保障。”赵正军说,他的“民告官”案件也有败诉的,但败得心服口服,“法院判决书光说理部分就有五六页,全是给你摆法律,讲道理,让你受教育,长见识。判决后,又及时上网公布,我能说出啥?再说了,现在我打官司前,总要上网搜搜有没有公开上网的判决,以便做到心中有数,我也不愿输官司”。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我感到,河南的司法环境因公开而改变,法院、行政机关正在变得透明和开明。我感谢能在这种环境下生活。”赵正军深有感触地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 “倒逼”法官自揭“家丑”

    人物背景

    郭保振,曾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对河南省高院制定的裁判文书上网的种种规定烂熟于心。但是,他在2009年担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后,遇到了如何在基层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难题。

    2009年4月,郭保振一当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感到了裁判文书带来的压力。

    此前,他当过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任过河南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对裁判文书上网这一规定的出台并不陌生。但离省高院要求各中级法院裁判文书在2009年上半年的规定,还不到3个月。

    “我在省院时,可以说参与了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出台的全过程,但一到平顶山市中院工作,还是明显地感觉到,有些法官对这一规定有畏难情绪。”郭保振说,一方面,有些法官怕文书质量出现问题,另一方面,怕当事人不理解。

    “如果你的案件没有问题,你怕什么?我多次在各种会议上亮明自己的观点。”郭保振说,裁判文书上网虽然“倒逼”法官自揭“家丑”曝问题,但毫无疑问地改变着一些法官主动打破传统的司法神秘主义。

    为此,平顶山中院力推四项举措:

    一是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充分认识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对于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密切与群众联系、主动接受监督、提升司法形象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文书质量出现问题、怕上网增加工作量等畏难情绪,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高院的要求上来。

    二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纳入2009年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确保2009年6月底前中院各业务部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2009年年底以前全市基层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

    三是明确一名院领导主管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设立内设机构网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通过出台《关于加强上网裁判文书管理的规定》,对文书上网工作的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求中院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干警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四是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司法公开制度,列入每年向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报告开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在裁判文书上网初期,我们发现,有些法官在不上网的规定上做文章。对一些本应上网的裁判文书拖延,甚至逃避上网,有的法官甚至直接动员当事人‘以不宜公开为由,要求文书不上网’。”郭保振说,少数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也是一大问题。有的裁判文书校对不认真,存在错别字或标点使用不规范等现象,有的用语不规范、说理不充分,有的是同类裁判文书格式却不统一。

    针对出现的问题,平顶山市中院不仅下发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还点名批评工作落后的单位,并通过制定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统一报送期限、明确报送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更加客观、全面地掌握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但法官们很快感觉到,裁判文书的上网在悄悄地改变着他们的办案理念。”郭保振说,法官在办案中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他们手中的每一份裁判文书从制作到审签再到最后的上网,都更加认真、仔细,经常反复修改、校对、字斟句酌,以免出现错误。

    “法官们从刚开始的困惑,到后来主动参与,主动提出改进建议。有些法官给我建议,为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最好能附上法律条文。”郭保振自豪地说,全市两级法院从2011年4月1日起实行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制度,对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和裁定书,在裁判文书尾部另起附页对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进行全文表述;从2011年5月起实行生效裁判文书后附履行义务告知书制度,让当事人更直观地理解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郭保振说,从目前上网的情况看,裁判文书的制作比以前更加规范、说理更加透彻,总体质量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可以说,裁判文书上网,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有效促使了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永洁: 随时浏览判决评查案件

    记者在基层采访时了解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不仅保障了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监督权,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些变化,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公诉的检察官孙永洁对此感触颇深。

    说起办案的事儿,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永洁似乎有说不完的话题,但对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有着自己的感受,“公开裁判文书相当于接受社会检验。每起刑事判决书上都写着检察机关的名字,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的名字,如果案件质量有瑕疵,我们也会难受,压力并不比法官小”。

    “过去,我们一般都是被动地等待当事人上门申诉。现在,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上网,我们一线办案检察官和普通网民一样,随时可以通过浏览法院的判决书,上网跟踪评查案件裁判情况,同时也能够相互评价同事们的办案质量,不用等当事人上门,就能对案件情况有了解。”孙永洁说。

    “这种公开将检察官、法官推到了公众的视野之中,不管案件所谓的大小,都要投入相同的精力,确保办案质量。”孙永洁说,“案件本身可以有大有小,但公平正义没有大小,在当事人的心里就像水一样清澈。这种公平正义也体现在对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上。”

    今年春节前,公安机关提请对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的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当时,连续两天下着大雪,道路通行困难。为了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孙永洁与同事徒步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在路上,孙永洁踩到了雪水坑里,脚上的棉鞋湿了半截,冰凉的雪水一下就浸湿了双脚,但她没有声张,因为当天必须提审4名犯罪嫌疑人,不然会影响到案件的办理速度。

    “民警打我,我受不了就招了。”在提审中,4名犯罪嫌疑人翻供。因提前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孙永洁感觉到犯罪嫌疑人在混淆事实真相,就讲明了翻供对量刑的影响等规定,然后一一核对案卷中的事实说:“检察机关提审你,就是看卷中的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听取你们的辩解,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认罪,请求得到宽大处理。”在6个多小时的提审中,4名犯罪嫌疑人均承认案发前商量过攻守同盟,以逃避打击。

    “在提审期间,我的双脚几近麻木。但我核实清楚了案件的关键性环节,这样经得起考验的事实被法院采纳后,通过判决书挂在网上,我也会无怨无悔。”孙永洁笑着说。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良: 我代理案件有了参照物

    河南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后,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良几乎每天都要上网查看新发布的文书。“不少案件委托人在委托前,总要反复地询问裁判结果。如果我说得与其期望值相差太大,委托人认为我业务能力有问题;如果我说得与其期望值相吻合,判决结果一旦不理想,委托人会认为我吹牛。而现在,我会从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上寻找相似的案例,让委托人参阅,我代理案件也就有了参照物。”李国良说。

    “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所享有的司法知情权和司法监督权,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增强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李国良举例说,有个委托人看了类似的案例后,主动要求我与对方和解,并说:“对方在法院关系再硬,有了这些判例,法院也不能把感冒当成癌症治吧。”

    李国良感慨地说:“如果在过去,即使我苦口婆心地说,委托人也不愿服软,接受调解。裁判文书上网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也有利于提高裁判者的综合司法能力和司法统一。”

    平顶山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富兴: 对司法权是个有效制约

    见到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富兴时,他正在阅读一篇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文章。

    他对记者说:“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不仅是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的助推器,而且实现了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制约,也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牢固树立保障和尊重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意识。”

    “一些涉法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之所以上访,有很大一部分是对案件办理过程有合理怀疑,政法机关在办案中缺乏公开透明。”王富兴坦言。

    “我认为裁判文书上网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王富兴说,首先,从制度层面上讲,裁判文书上网具有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的民主价值;其次,从审判工作层面上讲,裁判文书上网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提升法官素质、助推精密司法、制约司法权滥用、树立司法权威的实践价值;第三,从社会层面上讲,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为立法者或者司法解释制定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重要的平台,为学者进行对比研究、案例教学提供丰富的裁判资源,还可以促进法制宣传、培养法律信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

    “我在政法委会议及与政法各部门负责人交流时一直强调,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能公开的尽量公开,遮遮掩掩最容易让人怀疑,也最容易出问题。我认为,裁判文书作为直接承载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将其在网上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阅,对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政法各部门也有借鉴意义。”王富兴说。

    “裁判文书上网推动了党务、政务公开。”王富兴认为,审判公开与党务、政务公开是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一个过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之后,人民群众在了解法院裁判结果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都会有一个了解和认知,这就促进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必须加大在政务公开方面的力度,政府的一些信息必须公开。

    “裁判文书的上网,实现了对司法权的有效制约。”王富兴举例说,刑事案件判决书在网上公布以后,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事实、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以及法院经庭审最终查明的事实,全部在网上“晾晒”,人民群众可以全方位了解案件经过,了解适用法律依据,了解最终裁判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公安机关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法院最终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达到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回顾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上网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网站上载了2005年几乎全部的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监督各省市法院及时上载除涉及隐私或保密以外的生效裁判文书。

    最高法要求逐步加大公开力度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最高法提出研究建立发布制度

    200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的制度。随后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同时指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

    司法公开取得阶段性成果

    200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两个改革方案,标志着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果。

    最高法就文书公开出台规定

    2010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以重点问题为切入点,制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

    以上资料均来自中国法院网余飞整理

    图①为河南法院网上的裁判文书公布网页。余飞制图

    图②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在观看有问题的司法文书。牛书培/CFP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群众向我反映问题,我感到是正常的,但我没想到反映问题的人会这么多。”回想起刚刚当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时的情形,张立勇说,他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群众来信,有时一天甚至收到一二百封。还有的当事人点名要见他反映问题。

    张立勇清楚地记得,有不少群众在来信中,不仅列举了他的工作简历,还说:“问题是遮挡不住的,迟早会在太阳底下晾晒。”更让他颇感意外的是,他当选省高院院长不到一星期,就有群众给他打电话、发手机短信。

    “这意味着,在信息时代里,老百姓想知道我这个院长的通信联络方式,包括我个人的一些资料,并非难事,更何况案件审判情况呢。”张立勇感慨地说,“这让我深深地认识到,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不能神神秘秘地让人们猜来猜去,要主动向大家公开,接受监督和评判。”

    张立勇决定问计于民,面对面地与群众进行交流,一改总是被群众找来找去的被动局面。

    2008年5月5日,河南省高院在当年首次集中接访群众。张立勇一出现在接访现场,就被群众围了起来。让他感到心痛的是,因事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5月4日20时许,来省高院门口排队的来访群众就有200多人。

    有个当事人拿着判决书质问张立勇:“我是一个被害人,在判决书上却被错写成罪犯。这样的判决书能不能上报纸让大家看看?”

    原来,这名当事人被殴打受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公诉部门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拿到判决书后,这名当事人越看越糊涂,“我明明是被害人,但判决书上咋写成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呢”?这名当事人找到承办法官,让其改正判决书中的错误,但承办法官呵呵一笑,认为判决书写错也是常有的事儿。

    之后,张立勇要求河南省高院有关部门对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一调查,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一份判决书有43处瑕疵;还有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吃请后,制作了一份判决书,当事人对这份判决书不满意,这名法官就又制作了一份同一个案号但判决结果不一样的判决书,结果被另一方当事人给举报了。

    “制作裁判文书本来是很严肃的事,却存在这些问题,可想而知,群众能服判息诉吗?”在张立勇的眼里,裁判文书记录着案件诉讼过程、当事人的诉辩内容以及法院的裁判结果,是法院审判工作内容和质量的集中体现。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能把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就意味着裁判结果要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会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和严谨细致地写好裁判文书。”张立勇认为,司法公开作为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对司法公开有明确规定,“阳光司法”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张立勇坦诚地说,他提出裁判文书上网的想法后,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声音,一是全省三级法院都要更新改造官方网站,需要花费一大笔经费,二是不宜全面推行,对一些敏感的裁判文书和热点问题还是不公开为好,可选择一些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先行试点。

    张立勇则认为,从现代社会的角度来看,想通过神秘主义的办法,通过椅子背很高,审判台很高,法槌敲得很响,用这种办法来创造司法权威,是行不通的,最权威的东西应该得到老百姓的认可。

    为此,张立勇亲自列出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表:2008年年底,先在省高院推行;2009年上半年,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推行;2009年年底,在全省各基层法院推行。届时,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

    张立勇坦言,司法公开最大的障碍是思想认识的问题,而不是人力、物力的问题。他举例说,“赵作海案件”、“天价逃费案”等案件被披露后,河南法院没有掖掖藏藏,而是第一时间就把案件真相公开,法院的形象不仅没有受到损害,而且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而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的“天价逃费案”就是在判决书上网后被网友发现的。

    如今,法院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不仅为裁判文书上网提供了平台,还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了渠道。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网前,至少要对内容审读3遍,主要是怕出错,裁判文书下面都写有审判长、审判员的名字,出现丁点错误都丢人。为便于网友发表意见,河南省高院在每份上网的裁判文书后面,开辟“我要评论”窗口,供网友评论,同时设专人负责收集、回复网民意见。

    “可以说,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晾晒’,强化了法官办案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办案质量是否得到提高,涉诉信访率的变化最有说服力。”张立勇用手头的一组数据说,全省法院涉诉进京访、进京集体访、进京越级访同比分别下降17%、50%、59.4%,去年年底,河南省高院荣获“全省社会矛盾化解突出贡献奖”。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 消除质疑和猜测的好办法

    作为一名主要从事刑法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学者,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的看法是:“裁判文书上网顺乎民意,回应民声,极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知情权,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拉近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认知和感情距离,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质疑和猜测。”

    针对裁判文书该不该上网、有无依据等说法,他说:“公开上网的裁判同时也是一种最直接、最生动形象的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使得网友明白是非罪错,提升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理性行使维权行为。上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要求,就是审判公开,作为最终判决结果的文书要是不公开的话,那这个审判公开等于是半途而废或者说没有价值,所以最终的文书一定要公开。”

    刘德法说,裁判文书上网,展现法院愿意主动接受监督的姿态。这一被公众冀望颇多的司法改革举措,不能仅仅停留在“姿态”,更需要实实在在的成果。若裁判文书公开切实做到及时、持久、无保留,就真正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记者 邓红阳)

[责任编辑: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