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一军
古代儒学以伦理为核心,把人与人的关系规范在以“礼”为代表的宗法主义的范围之内。儒学在西汉“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之后,逐渐成为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正统思想,它影响了中国人的生活信念、行为习惯、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组织、社会结构、政治制度、经济生产等方面。探讨在中国这个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深厚的国度里,如何构筑当今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古代儒学对当今法治的借鉴意义
1.“和谐精神”。“礼之用,和为贵”,作为礼治思想体系中一个基本精神——和谐精神,其所追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同时,它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二者相互匹配,通过运用礼对社会秩序进行调控,从而使国家稳定有序、社会安定和谐。和谐理念对文明社会具有普遍价值意义,和谐精神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当今法治变迁中。
2.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大特点在于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司法审判模式。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给国法披上了神秘外衣,执法顺以民情,给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这就使得国法在推行之中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体现了天理与人情的交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表明了传统法律文化内在的和谐性。
3.朴素的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儒家思想的精华。“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儒家从“民本”出发,重视民心向背和民众的生活疾苦,主张刑罚适中,反对苛政与刑罚滥用。民本思想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以民为本的社会,犯罪率低,社会稳定,人口增多,国力增强。
4.德刑并举,重视社会道德规范的教化控制功能。“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特征。中国古人由于崇尚无讼理念,力倡无讼社会,力求无讼而和谐的理想世界,因此,在日常行为规范中,更重视道德规范的调控作用,倡导人们尽量通过道德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这从一个层面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中“贵和求安”的和谐价值诉求。这种无讼观念对于当今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作用。
二、在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中传承儒学思想
1.树立法律制约权力观。西方法治理念认为人性是恶的,而权力是恶的平方,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防恶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为此,构建法治社会,必须树立依靠法律制度约束权力的观念。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2.合理界定道德范围。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的道德与西方的道德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道德强调宗法至上,重亲疏贵贱尊卑长幼之分,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自然缺少理性。法不能脱离道德,指导法律的道德只能界定在公平、正义、理性而非其他。社会主义法治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因此进行法制建设,必须合理界定道德范围,一方面要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另一方面要纠正儒家思想中的错误倾向。
3.建立自由平等人格。西方的法律秩序注重人的独立、自由、平等,这种是西方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自闭体系,无法形成正常的商品生产交换关系。经济条件本身不具备。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重心在于强化个人权利意识,培养民法所要求的人格独立。个人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观念确立,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
4.发扬以德治国传统。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民族性格、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深刻影响着中国百姓的生活方式和精神追求,这是我们的宝贵遗产。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继承其民主的、科学的精华,按照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