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法学前沿

惩罚与保护的力道选择

2012-09-29 10:19: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严剑漪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9年在全国18个省市的抽样调查显示,犯抢劫和盗窃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至80%,两者轮流排在各类犯罪的第一位和第二位。这一发现不禁让一些专家发出感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是否真有那么多的抢劫案?”

    据了解,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并不难,但在“强索”条件下,情况往往就变得复杂起来。

    目前,我国法律对上述强索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为了正确适用两法,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未成年人主体、危害后果、危害对象、暴力程度等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在法定刑等方面的差距,如何依法定罪量刑仍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对于未成年人强索类的刑事案件,司法处遇应该‘以不入罪为原则、以寻衅滋事罪为补充、以抢劫罪为例外’,严格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解释原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这样认为。

    姚建龙主张,要严格未成年人强索行为的入罪机制,避免标签效应对他们的负面影响,同时鼓励对涉罪未成年人采用非监禁刑,避免交叉感染对他们再社会化的影响。

    “对待‘生病’的孩子,不能随意下猛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夏燕华也表示。

    夏燕华告诉笔者,一份关于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的分析报告显示,走向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都不甚美满,调查数据显示,“家庭关系差”占21.58%,“家庭残缺”占17.79%,“家庭经济困难”占15.18%,“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占10.66%。

    “比如,阿荣1岁时父亲去世,3岁时母亲又不知所踪,自幼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后来奶奶去世,家庭的不完整导致了他心智的不完善,最终误入歧途。”

    夏燕华指出,社会因素也是导致阿荣犯罪的重要原因,“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发现,大量未成年犯幼年时期有过不良社会遭遇,比如在强索类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施行的侵害行为与自己幼年时遭受他人抢劫或勒索的经历具有惊人相似”。

    夏燕华举例说,阿荣便是在外出打工期间遭遇“黑中介”,而且也遭受了工作的不公平待遇和不良人员的欺负。

    著名的埃里克森人格发展学说将每个人的人格成长过程分为8个阶段,14至18岁处于人格发展的第五阶段,即“自我统合或角色混乱”阶段。夏燕华认为,未成年人处在一个生理、心理均未成熟的阶段,这是青春期所特有的状态,而随着社会、家庭的引导,自身适应性的提升,这一类群体会趋向良性发展,慢慢控制自身的暴力倾向。

    阿荣的回归让人欣慰,但也许还有更多的“阿荣”在不知不觉地行走在法律边缘。法律的惩罚与保护,应该有一个怎样的理性思索?

    姚建龙建议:“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应当尽快完善和细化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体现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应当统一入罪和处罚标准,并将其贯彻到各相关司法部门的具体工作中,保证在定罪与否及罪名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统一。”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