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尧典》载:“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水在孕育中华文明的同时也因水患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灾难。从“天地玄黄,宇宙洪荒”的远古时代到工业文明的今天,治水始终是历朝历代政府的头等大事。得益于千百来年来的不懈探索,治水精神已融入文化的血液成为国人宝贵的精神财富。
在诉讼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状态的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汹涌而来的诉讼纠纷,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稍有不慎都可能引发上访、媒体炒作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直接威胁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故而,办案如同治水,法官应从治水精神中不断汲取智慧和营养。
一是重在疏导而非堵截。早在先民时代,共工治水采用“沿河堵截、积土筑坝”法,因洪水较小而短暂成功,鲧同用此法却九年而未成,唯有大禹疏通河床,开渠凿道,变堵为疏,终获成功。实践证明,治水必须遵循水的运行规律,依靠堵截至多成功一时,而疏导则是长远之计。
同理,社会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不仅会加剧当事人间的对立,还会引发群众对法院、法官的不满,危及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在激化矛盾的同时衍生出新的矛盾,使得纠纷扩大化、复杂化。
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拥有者和执行者,其作为与不作为、依法作为与胡乱作为、积极作为与消极作为均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法官要通过经验积累和实践调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案件的前因后果,引导当事人以宽容之精神调和矛盾,彻底解开心结。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办案的速度和效率,使得正义的实现能够及时、高效、便捷。
二是多方协作汇成合力。治水工程涉及面广,大江大河的上游、中游与下游之间,沿岸的省份、城市之间必须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网络,而且工程耗费巨大,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必须得到有效配置。
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需要公安、工商、银行、税务等机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而在当前,部分纠纷错综复杂,利益盘根错节,虽以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但依靠司法的力量远不能治标治本,依赖党委政府从更宏观的视野协助、分流或者化解往往事半功倍。
故而,在能动司法价值指引下,法官当在坚持主体性和独立性的同时注重审委会以及人民调解、社会调解等内外部力量的应用,并加大司法创新力度,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各部门间的长效联动机制,更要坚持党委的领导,对矛盾化解中的重点与难点争取政府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有效协作和优势互补。
三是必须具备奉献精神。治水是关乎国运的大事,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挫折和反复,在忍受物质痛苦的同时也可能遭遇流言蜚语的中伤。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李冰修都江堰受华阳侯等的诋毁,范仲淹因修堤而提出“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口号……治水利国利民,但治水过程漫长而艰辛,治水者当具奉献精神以战胜一切艰难困苦。
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者,在职业生涯中往往会遇到来自案件数量增加、权力干扰、信访等方面的巨大压力,但法官的回报与付出却不完全成正比。因此,法官的奉献之心十分必要,这既是公权力为民属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实需要。法官必须强化对职业的心理认同,并内化成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强大动力,在纠纷化解的过程和结果中实现人生价值。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